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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自治区教育厅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新疆科学技术学院、新疆商业职业学校两所民办学校作出停止招生,收缴《办学许可证》、学校印章和其他有关证件的决定,并妥善安置分流了在校学生。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推动全区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的重要精神,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教育厅进一步加大了民办学校清理整顿工作力度。自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重点对自治区直管的24所民办学校进行了专项督导。
此次专项督导工作,是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要求,从办学条件、办学体制、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学生管理、安全管理等六个方面进行的,重点在于依法督促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整顿办学秩序。针对督导检查中反映的问题,教育厅于2009年1月在对两所民办学校做出停止招生决定的同时,还将三所民办学校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进一步理顺了管理关系,规范了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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