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报艺术类专业校考成绩
26.院校务于2010年4月15日前按《通知》附件2《吉林省2010年艺术招生校考合格考生信息备案数据库结构》要求,通过吉林省招生办电子邮箱,将艺术招生专业校考合格考生成绩报送我办备案;同时,再将信息以文字形式打印成A4型用纸并加盖院校招生办专用章,附其院校招生办电话号、联系人姓名等信息,用挂号或特快专递寄我办。
27.院校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确定专业校考合格名单,合格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4倍。
28.院校报送校考成绩的内容请按照《吉林省2010年高考艺术招生校考合格考生信息备案数据库结构》规定的格式采集,内容不得多项或少项;所有艺术类考生均应有14位考生号(KSH),考生号是网上录取系统中考生身份的重要标识,上报专业成绩数据库中考生号不得有缺失或错误。
因没有按时报送考生校考成绩或信息漏报、错报等而影响考生录取的,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和处理。
五、艺术类专业计划编制
29.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本科专业和11所参照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其余高校的艺术类本、专科(高职)招生,必须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0.拟采用我省美术专业省统考成绩或承认其他院校校考成绩的院校,在报送招生来源计划时必须明确注明“招专业省统考合格”、“招专业校考合格”或“招其他院校专业校考合格”,以便向考生公布。
凡在向考生公布的艺术招生计划中,没有明确注明“招专业校考合格”或“招其他院校专业校考合格”的,一律视为招“省专业统考合格”或“招其他院校专业校考合格”的考生进行投档和录取。
31.录取时,在生源不足情况下,艺术文或艺术理计划可相互调整,同一录取批次(同一学历层次)的专业计划也可相互调整。如艺术类招生确无生源完不成计划时,可将计划调到在我省招生的相关批次的文史类或理工类计划中。
六、专业考试收费标准
32.凡参加美术类省统考的考生,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有关规定交纳报名费和考务费200元(不参加美术类省统考的其他考生只交高考报名费和考务费)。
考生参加院校组织的校考按有关规定缴纳报考费(含报名费、初试费、复试费)。
考生参加专业考试的交通、食宿和必备的考试用品、费用自理。
33.在我省专业考试点(长春艺术实验中学)组织校考的院校,应向承办部门(省专业考试点)交付招生宣传咨询工本费和考生报名费(报名费、初试费、复试费)的30%,用于考点的考务费、监考费、场地费等。具体请咨询我省设立校考考点的长春艺术实验中学。
34.院校校考所需非一次性静物、模特、用品和试题(卷)邮寄费、试题(卷)保密管理费等费用均由组织校考的院校负责。
七、文化考试
35.报考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按《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36.省招办将于6月30日前将艺术提前批(含面向全国招生院校)第一志愿报考艺术类本科专业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用“特快专递”寄给有关学校。凡未按时报送专业校考合格考生成绩的院校,省招办将不予提供考生的文化成绩。
八、填报志愿
37.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生填报志愿依据吉林省2010年度招生规定执行。
38.美术类省统考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填报美术类专业志愿。省统考合格的考生可填报所有使用省统考成绩的院校志愿,省统考和校考同时合格的考生还可填报招收校考合格的院校志愿。
凡未取得相关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所填报的艺术类专业志愿无效。
39.因我省已采取高考后知分、知控制线填报志愿,已不存在高分考生无法明确选报艺术类还是文史或理工类专业的不确定性。从2010年起,艺术类考生在同一批次内报考艺术类院校或专业志愿同时不准兼报文史或理工类专业志愿。
九、录取及其原则
40.录取工作由省招办统一组织,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41.我省按照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上线的原则,依据考生志愿和招生计划人数向院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院校择优录取。
42.对生源不足、完不成招生计划的舞蹈类专业,在专业成绩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文化课分数线。
43.录取新生的文化分数控制线,除教育部规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自行划定外,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考生高考成绩必须达到我省划定的各录取批次的控制分数线。
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应在7月5日前将确定的本科文化分数线和各专业校考分数线书面通知省招办,否则,省招办将无法按时投档。由此产生的影响考生录取,由学校负责。
44. 根据教育部“规范、统一艺术类各专业招生的录取原则”的要求,从2010年开始我省属各类普通高等学校艺术招生的美术类专业实行统一的录取原则,即:文化课成绩总分的60%+专业课成绩总分的10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原则。外省在吉林省招生院校和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吉林艺术学院可参照执行。
45. 专业成绩前三名者,文化课成绩可适当降分;美术类专业省统考少数民族考生可降低5分划定专业合格分数线。
46. 在各批次的网上录取结束前,招生院校必须将各专业的录取考生信息(含各专业的文化课、专业课的最低分和文化课加专业课综合成绩的最低分、录取原则等)传真到我办,以便向社会公布和考生咨询。
十、违规处理
47.艺术类招生专业省统考和校考,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省统考和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将参照教育部第18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直至取消高考资格。
48.按照教育部要求,各院校须将考生参加校考违规情况通报生源所在省备案。凡在校考中被认定违规的吉林省考生,务于4月15日前书面通报我省招生办,并通知考生本人。违纪考生情况包括:院校名称、专业、考试地点、时间、考生姓名、性别、考生号(14位,前四位是1022)、考生身份证号、毕业中学、违规事实等。
依据院校报送违规考生信息,我办将取消违规考生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作为是否予以录取的重要依据。
49.新生入学后,招生院校依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十一、招生简章及其宣传
50.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本校招生章程编制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性质(普通高校、民办、独立学院等)、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范围、录取原则、学费标准等。文理兼招的艺术类招生学校必须在其艺术类招生简章中明确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对文、理科考生的录取原则。
51.为了利于招生院校艺术招生的宣传,利于考生全面了解艺术招生规定和报考办法,吉林省招生办将负责组织编印《吉林省2010年普通高校艺术招生简章》。招生院校可结合本校艺术招生实际需要,本着自愿的原则,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信息。具体报送学校艺术招生简章的办法与时间请登录长春艺术实验中学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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