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3月28日电 (记者朱虹)天津市人大常委会28日召开《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宣传贯彻动员会。这一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规定,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资源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的诚信档案制度。
《条例》规定,民办学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招生,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准确,与备案内容一致,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应当在办学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信息征集、评估体系和对不良行为信息的警示系统等,实施民办学校信用分类管理与监督。这些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条例》还规定了扶持与保障民办教育的具体措施,市和区、县政府设立与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在教育结构布局调整中,职业教育的增量部分优先安排民办教育;民办教育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参评先进、乘坐交通工具、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所需土地,应当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划拨土地。
天津市津英中学校长张慧颖表示,过去,民办学校的定位没有明确,民办校教师觉得社会地位也比公办教师低一等,严重影响了民办校教师的积极性。《条例》的出台增强了民办学校教师的信心,给民办教育工作者巨大的鼓舞。
目前,天津市在教育部门注册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校生81万人,其中学历教育在校生5.2万人。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2万余人,从民办幼儿园到民办高等教育以及各种类型的民办培训机构,初步形成了民办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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