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底,南昌大学发布由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发布的章程,将“南大”定为自己的学校简称。这引发了部分南京大学[微博]师生的不满。目前,教育部对高校章程中关于简称的具体做法还未有详细规定,但希望南昌大学、南京大学能规避引发校名争议的情况出现,协商妥善解决此事。
之前,泸州医学院申请更名为四川医科大学,引起了四川大学的不满,于是一场关于“川医”冠名的争议就此闹得沸沸扬扬。如今,校名之争的问题再度浮出水 面。对于校名的简称,《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 的权力原则,教育部此时确实有些爱莫能助,于是只能以“自行协商解决”的回复。而两校又不属于同一层次的教育机构主管,因而也无法由第三方对此开展调解。 很显然,以时下的教育法律法规作为基准,走行政救济的路径行不通。从某种程度讲,教育部采取矛盾下交也属无奈之举。
那么,下一步还得回 到法律解决的层面。正如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首席专家劳凯声教授所称,高校名称(包括简称)作为其中一项法人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否则大学法人的合法 权益就可能受到侵害。如果南京大学能够提供先使用简称的证据,那么就具有优先使用的权利,而南昌大学的使用则应当被限制。
问题是,将本属于教育领域的问题,靠民法去解决争议和支持诉求,显然有些文不对题。更何况即便诉诸公堂,一方面可能胜诉率难以获得保证;另一方面则会影响两个学校的关 系。同时,一个地方两个学校采用同样的简称,也会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对彼此都没有什么好处。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寄望于自行解决,而应对这一新现象采取必 要的补救措施,并力求将其规范化而避免再次发生“简称冲突”。
一所学校的名称来源,有其独特的历史意义,很多经过了长期的演变,已然成 为一种文化和口碑。因而,另一所学校的更名就必须考虑到其所承载的情感,同时也应力求做到差异性和独特性,如此才能构建自身的品牌效应和高校文化。而要做 到这点,就离不开制度设计下的行为规范,对此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修改,对学校更名“不冲突”的原则进行明确,比如要求简称不能重名,在更名 时要征询相关学校的意见,统一要求分级审批要坚持差别化原则,以从根本上堵死其产生的根源。
从现有的情况看,“川医”也好,“南大”也罢,其学校更名的简称应当被“纳入制度笼子中”,而不能放任不管而造成诸多新问题。毕竟,自行解决只能治标,而制度规范才能最终治本。(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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