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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对毕业生就业收费作出明确规定,规定表明合理的收费包括以下两种:一、相应的培养费。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应向学校缴纳相应的培养费。二、补缴的学费和返还的奖学金。享受师范、农村、民族、体育、航海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因不服从国家的派遣而自谋职业的,应补缴在校期间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和专业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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