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网络公司的员工,在2000年的6月与公司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近一年的工作中,该公司有两次拖欠工资现象,时间都超过一个月,而且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费。请问:如果我现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吗?如果我到期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一定的补偿吗?
答复:如果公司无故拖欠工资,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可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交的,将加收滞纳金。合同正常终止的,按规定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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