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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1/03/28 13:48   三联生活周刊

  (胡是)①几段名言名言的好处在于,你用好多话要加以说明的事物,人家用一两句话就说清楚了,而且还显得特有力量,沃尔特·李普曼——美国一个著名的政治记者,说过这样一段话——“我确实知道,对同居于一国或一地的人群来说,最大的必需品莫过于被统治,如有可能便实行自治;如蒙天赐,便受廉明政府统辖;但无论如何,非被统治不可。”

  1764年,科西嘉人要求卢梭给他们制定一部宪法,卢梭的回答是:“我不向他们鼓吹道德,我也不强令他们服从道德,然而,我将使他们服从道德,我将使他们置于这一状态——他们服从道德,却对道德一词不达意不知不识。”

  卢梭认为,政府通过掌握公众舆论能建立一种穿透人们内心的最高权威,统治权力的合法范围可以深入公民内心深处,管理公民内心的道德活动。他在《科西嘉宪法草案》中说:“公共权威权代父亲地位,并履行父亲的重要职责……主权力量代表着头脑,公民则是身体和组成部分。”卢梭认为立法者是非凡人物,“就像一个牧人对他的羊群那样具有优越性。”

  卢梭的这些话并不好听,那么就引用他一段好听的话:“人民永远是愿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清什么是幸福。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却不永远都是明智的……个人看得到幸福却又不要它;公众在愿望着幸福却又看不见它。两者都需要同等地指导……正是因此,才需要一个立法者。总之,简直是需要一种神明,才能为人类制订良好的法律。”

  ②一个案例

  假设,深更半夜,你独自驾车行驶在乡间公路上,发现公路中间躺着一个人,他或许作出了向你求救的信号,或许没有,你是不是应该停下车来去救他?如果他的确是个受伤者,那么你的救助行为肯定是有益的。但是,如果你认为存在这样的危险:他不是受伤者,而是一个伪装者,等你停下车来,他和他的同伴就会实施打劫,那么,你该不该停车?

  如果有一条法律,规定“见死不救”和“见危不救”是犯罪行为,那么在夜晚的乡间公路上,你作出停车不停车的判断将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这是一个特定情境。哲学家们则愿意讨论它的一般情境,有人落水了,会不会有人去救他,这是一个可以检验某个社会成员对他人关心尺度的假设案例。假设一个人落水了,而另一个人可以自己冒最小的风险去把他救上岸,那么第一个人就有被第二个人抢救的道德权利。这种观点可以用经济学的形式表述:如果抢救行动可以极大地改进这两个人之间的集体效益,那么,落水者就享有被抢救的权利而抢救者也就具有抢救的义务。然而,有人可以提出这样的辩论,如果出于社会效益的重要性,抢救者不仅要考虑他本人和落水者的相对危险,还要考虑这两者相对的社会重要性:一个不重要的人物必须冒生命危险去抢救一位银行董事长,而一个大人物不必为救一个小人物而烦恼。

  这桩案例的原则问题是,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享有一种作为同类而受到其他人最低限度尊重的权利。如果这条原则没在社会中得到确立,把它诉诸法律主张会有怎样的效果呢?

  ③一场论战

  1958年,德富林勋爵对英国科学院发表题为“论道德的强制性”的演讲,他把自己关于同性恋问题的有关评论概括为如下结论:在冷静地和不带感情地看待这类问题的情况下,我们应当首先扪心自问:我们是否把同性恋看作是一种如此令人厌恶的罪恶,以至于它的存在本身就是犯罪?如果这是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真实感情,那我就不明白社会怎么可以被剥夺将其根除的权利呢?

  这次讲演以及这种基于假设的惩罚同性恋的观点引发了一场论战,其焦点是民主政治与道德强制性的关系。

  “同性恋犯罪和卖淫问题委员会”在罪恶与犯罪之间作出区分:“在这个领域内,正如我们看到的,法律的职能就是维护公共秩序和正派作风,保护公民免受侵犯或伤害,提供充分的自卫手段以反对其它人的剥削与腐败……我们认为,法律的职能并不是干预公民的私人生活,或强加任何特殊的行为模式……必须保留一个私人道德和不道德行为的领域,言简意赅地说,这里不属于法律范围。”

  德富林勋爵的思想可以这样推导:当社会中大多数人认为某种行为不道德时,他们就有权利运用法律维护道德,社会有权保护自己而不必证明维系社会的道德的合理性。

  法学教授哈特反驳说,指出社会所认定的特别不道德的和令人气愤的每一种行为都威胁到社会的存在简直是荒谬的,其愚蠢性仿佛像认定社会成员的生生死死会威胁社会的生存一样。

  这场论战当然不是哈特对德富林勋爵这么简单,它复杂得多。但一个基本事实是,任何一个立法者都不能无视公众的狂热。

  ④两个理论

  在西方的立法上有两种理论,一种理论被叫作“占支配地位理论”,它包括两个部分,描述性部分和规范性部分。描述性部分是实证的,它把法律自身看作是没有任何道德内容的,只是一个特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制度化的政治实践的结果。其规范性部分是功利的,它宣称法律的目的是把社会福利最大化。这一理论认为,法律要跟上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步伐,必须制定更多的规则,受这一理论影响的人把法律发展看作是创制越来越多的法律规则,以包容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发展。

  权利理论认为,法律既包括法律规则也要包括法律原则。一条规则告诉我们,一个人应该返还他未经允许而拿的别人的东西,它背后的原则是保护个人财产的利益。但如果一个人偷了个面色以避免自己和家人饿死,就会另一条原则出来:生命是有价值的,必须得到保护。在裁夺这样一个案例时,我们必须权衡这两条以及其他可适用的原则。

  权利理论能够解释我们给予法律的特别的尊敬,我们遵守法律,不仅仅是因为我们被迫遵守法律,而是因为我们感到遵守法律是正确的,甚至在我们知道遵守法律并不有利于我们个人的直接利益的时候,在我们知道可以不遵守法律而不会因此受到惩罚的时候,还是感到有责任遵守法律。这样做,是因为法律原则通过自身的协调反映了我们的道德情感,使法律获得了道德特征和道德权威,这些是以强制力为后盾的规则集合体所不能享有的。权利理论的立法思想是:在建构我们的法律原则以使其反映我们的道德原则的过程中,我们创造了权力。

  ⑤一本著作

  美国学者罗纳德·德沃金在60年代撰写了《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他说这本书写于美国法律和社会经历迅速变革的时期,在那个时期,美国人开始重新审视并且怀疑长期存在的法律和政治实践“在种族歧视、越战、嬉皮士运动的背景下,德沃金为自由主义和个人权利进行辩护。

  20多年后,作者在此书的中文版序言中说,法律有效性是中国在继续其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必将越来越多碰到问题。有人认为,公民与政治权利的基本利用是防止个人遭受社会的侵犯,而权利理论没有论述社会如何相应保护自己的权利,权利理论宣扬个人需要与个人利益应该具有道德优先权——即比他所属于的社会需要和利益更为重要,而中国文化的基本价值观是,如果说社会利益不比个人利益更为重要的话,也是同等重要的——因此中国文化不能接受权利理论。

  德沃金自己也意识到中国文化与权利理论之间的隔阂,但他希望自己的观点能得到理性的基本价值观的检验。他说,权利理论中没有任何东西表明或暗示应该或必须给予个人高于社会的道德优先权,权利理论只要求一个社会中的所有人都必须得到同等的关心和对待,成为政治社会真正平等的成员。

  “权利理论确认了某些基本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只是因为认识到了这样的事实,即这一平等的某些方面在政府滥用权力的情况下是特别脆弱的”。

  德沃金强调,一个政府通过尊重权利表明,它承认法律的真正权威来自于这样的事实,即对于所有人来说,

  法律确实代表了正确与公平。在所有承认理性的政治道德社会里,权利是使法律成为法律的东西。

  更多精彩文章请看《三联生活周刊》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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