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婚姻法的修订,近来引人注目的是在读大学生能否结婚的讨论。据我所知,大学生本身对此反应似乎还不太热烈,倒是校门外的热心人没少操心,希望能重新确立大学生的结婚权。
以一种正义的姿态关心法治,这反映了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主张大学生结婚权利的人,都引用我国民法、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全国人大1980年颁布的现行婚姻法第2条、第4条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而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主张者认为,作为规章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婚姻法之间的关系,只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在关涉结婚的特定问题上,前者必须服从后者。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显与婚姻法相抵触。
从法律角度初加分析,主张者似不无道理。但仔细斟酌之下,却也可商榷。婚姻法规定了实行婚姻自由制度,而国家教委的相关规定,并未明文禁止大学生结婚,而是要求结婚者须得退学,也就是以退学实现这种婚姻自由。国家教委在未与婚姻法抵触的情形下作出一种禁止性行政规章,是在符合程序规定的前提下,对作为一般法的婚姻法作出的一种有权扩充解释,已经获得了一种正式的法规形式。高校以此作出要求是有法可依的。至于是否与婚姻法关于“结婚自愿”原则冲突,我以为从立法原意分析,“结婚自愿”原则阐述的是:只有双方自愿才能结婚,而不是只要自愿就能结婚,在逻辑上自愿是一种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那么,主张在读大学生结婚是否合理呢?赞同者从不久前的高校招生改革中寻找论据,认为既然国家允许了已婚者参加高考,那么在读大学生可以结婚也就在情理之中了。而我认为,前者并不能必然导出后者。高考取消婚姻限制是情非得已的选择,也是一个进步,是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一种归位,其立足点是教育平等,体现了一种人文关怀。而限制大学生结婚的基点是保障大学生更好地实现求知权。不难想象,如果就读大学生竞相在学校组建婚姻家庭,将会给高校教育制造多大的混乱。婚姻家庭的拖累,会大大限制知识的获取和自身素质的提高。提前使他们背上沉重的家庭责任,将会让校园摆不下一张平静的书桌。仅从这一点看,对权利的适当限制也是必要的,因为它保障了别的权利的充分实现。(小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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