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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美国律师协会发现,以大学学位并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的申请人在以被移民法认可的第二优先申请移民时,大部分的申请案均被移民局拒绝,如此明显违反了移民法的规定,因此就向联邦法庭提出了集体诉讼。然而大部分的申请人并不需要正式加入此集体诉讼才可得到判决的保障,只要是合乎第一类或第二类的申请者均可得到保障。 一般来说,移民法对于以劳工应聘的方式,申请EB2劳工移民第二优先的人,规定申请人必须有硕士或以上的学历;对于只有大学学位的申请人,如果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也可以EB2第二优先来申请。然而,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发现,以大学学位并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的申请人在以第二优先申请移民时,大部份申请案均被移民局拒绝。移民律师协会认为既然移民法规定学士学位加上五年工作经验可以符合第二优先的申请资格,移民局拒绝申请人的理由明显违反了移民法的规定,因此向联邦法庭提出了集体诉讼。 对于上述的集体诉讼联邦法官的判决如下: 1、如果申请人属于这个诉讼类别的成员(包括其配偶及子女,不需要等到移民局批准I-140第二优先,可以向移民局提出调整身份的申请。 2、移民局必须尽速重新审理这些因为第二优先的申请被拒绝,而影响其在美国合法居留或即将被迫离开美国的人,以免影响到他们的合法权益。 依据联邦法官的判决,如果I-140的申请在2000年3月2日前还在移民局或移民局上诉机构审理中,这样的人属于第一类的申请人。如果I-140的申请被移民局或移民局上诉机构正式拒绝,这样的人属于第二类的申请人。如果这些申请人合乎以下的条件可以依法得到判决的保障: 1、第二优先的I-140申请是在2000年3月20日前提出的 2、雇主在ETA750A表的申请人条件上必须要求要有大学学士学位及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必须注意的是,以下的人是不合乎上述的判决保障: 1、在ETA750表要求最少要有学士学位加五年以上的经验,而申请人只有学士学位加不到五年的经验者。 2、第二优先的申请案在1999年七月一日前被移民局拒绝,却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上诉。 3、申请人没有在2000年11日前提出申请调整身份,工作许可,或请假证。 4、第二优先的申请案被移民局及移民上诉机构拒绝,但没有在2000年11月1日前向移民局提出最后行政裁决的动议。 5、申请人符合以上的要求,但目前人在美国以外的地区,没有在2000年8月8日前递交完整的问卷及所有的相关移民文件。 大部份的申请人并不需要正式加入这个集体诉讼才可以得到判决的保障,如果有读者合乎诉讼的第一类或第二类申请者,在向移民局提出适当的申请后将可得到这个判决的保障,也就是说I-140的申请在2000年3月20日前还在移民局或移民局上诉机构审理中(第一类),或I-140的申请被移民局或移民局上诉机构正式拒绝(第二类)。(文章资料提供:梁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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