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类上市公司背后的“危”与“机”全解析(4)

教育类上市公司背后的“危”与“机”全解析(4)
2018年10月09日 14:03 新浪教育综合

  《送审稿》中并非都是“坏消息”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峥向记者分析说,不能简单得出《送审稿》有对资本进行限制倾向的结论,其在资本层面有紧有松,分层指向明确。

  他举例说,一方面,《送审稿》第五条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为蓝本,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另一方面,《送审稿》第九条又有条件地放开民办学校融资的渠道,允许举办者依法向社会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从政策扶持层面依据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同特征进行差异化对待,鼓励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兴办民办教育。

  “这说明国家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思路正在逐步成熟,考虑在一个整体监管框架下进行有条件的鼓励,同时更注意实践层面的操作性。”曾峥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

  睿见教育有关人士向记者解释称,市场上对条例有误解,并不是一面倒的负面。如第七条限制公办学校的品牌输出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竞争将会减少;第四十二条删除有关收费审批的规定,明确了收费自主权,以后可自由调整学费;第五十三条明确民办学校可享受公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或减免政策;第六十条规定可以未来经营收入及知识产权等进行融资,增加了办学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费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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