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方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香伊
● 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在劳动关系中,得到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最重要的权利;在劳动争议中,最后落实的形式,也往往与“工资”相关。有关工资的法律、法规、政策非常庞杂,散见于各种文件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是上海市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文件,准确理解掌握这个规定,对保护劳动者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什么是“工资”
● 《办法》中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它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