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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清单应与实际工资相符 遵守两项基本要求

http://www.sina.com.cn 2005/04/12 11:47  人才市场报
工资清单应与实际工资相符

  做工资有两项基本要求

  企业做工资最基本、最基础的工作要求,主要有两项:

工资清单应与实际工资相符 遵守两项基本要求

  一、企业发工资要有书面记载,就是常说的要有工资账单,而且要保存备案,保存时间为二年。

  二、要有一份清单,并交给劳动者。

  现在有不少企业没有工资账,不发工资单。这种做法往往是为了逃避法律处罚留后路,属非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明确,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控告单位少发或不发工资,单位要拿出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如果无法证明,企业就可能输掉官司。

  李先生是一家企业的普通职员,他在和企业签订合同时,企业在劳动合同上只愿意写一月的工资是1000元,还告诉他,实际工资水平保证远远高于1000元。果然,第一个月他的各种收入加起来达到4000多元。他感到奇怪的是,为什么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把工资水平定得这么低?

  压低工资水平原因有三

  第一,企业出于“计税工资”水平的考虑。“计税工资”,指纳税人以各种形式(含实物)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各种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等。也就是说,当企业给职工所发工资超出规定时,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计入纳税基数。很多企业为了少交所得税,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留一手”。

  第二,为减少意外赔付作铺垫。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的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对劳动者进行赔付的依据都是以月工资水平为基础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故意压低工资水平,一旦发生意外赔付发生,企业就有了少赔付的依据。

  第三,达到少支付加班费的目的。根据《劳动法》第44条、《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以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根据情况以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在合同中有意压低工资,可能在计算加班费时,不按加班职工的实际收入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准,而以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准,从而达到减少支付加班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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