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 林
一年一度的新人招聘会(四至七月)即将在(或正在)全国各地人才市场和大专院校全面展开。届时,又有338万(据最新公布的数据)的应届毕业生纷纷拥向求职平台,寻找自己心仪的职业饭碗……
然而求职成功并不意味着你已经真正找到了职业饭碗。因为不管你情愿不情愿,你都得接受雇主依法(或不依法)对你进行三到六个月的试用期考察。根据最近的调查数据表明:2004年全国大学毕业生就业率平均达90%,但却有70%的人因为试用期而失去了第一份职业。
多少委屈的泪水,多少难解的困惑,凝结出辛酸的经验:试用期多凶险;试用期是陷阱;试用期是从象牙塔走向职场的拦路虎!
基于长期以来专门针对试用期新人辅导书籍的缺失的现状,我前些日子撰写了一本书叫《试用期的困惑与支招》,我在书中为新人阐述了各种逾越试用期门槛的招数。当这本书即将脱稿时,就有人给我提出建议:既然试用期是双向的,何不再写一本专门给企业老板支招的书?我一思忖,觉得不妥。因为就试用期而言,新人只有一种:找稳定职业多赚钱;而老板却是各式各样的。各种各样的老板在新人试用期里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惑,这可不是光靠一本书就能说得清的。况且,鉴于老板们素质与管理能力参差不齐,我可不敢用教低素质老板的文章在高素质老板面前露怯。
然而,纵观目前试用期制中所暴露出来一些让企业老板们颇感头疼的问题,我深深地体会到,就试用期而言,新人难,而企业老板也难!我的这个观点和我为新人写的《试用期的困惑与支招》并不冲突。以下三条理由足够证明其客观性,而且也适合新一代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试用期新人做参照。
老板的第一难:“水货”面前予取予求
都说新人在试用期如履薄冰,企业老板何尝不是?
一般而言,新人在应聘时几乎个个都能巧舌如簧,足能把负责招聘的人侃晕,让人很难辨别出他们真正的实力差距,只有在录用后,通过试用期的考察,是“真品”还是“水货”才能分出个大致来。然而现在让诸多企业老板颇感困惑的是,在“文凭综合症”下,应届毕业生中的“真品”与“水货”的比值居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逆差程度!
现在的“真货”不是没有,但凤毛麟角,多数中小企业连挨都很难挨上!
相当一部分应届毕业生的文凭浪得虚名,而且德行低劣,既懒又贪,既浮躁又颓废,毫无自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可言。这样的毕业生留着何用?当然过不了试用期,就得卷铺盖滚蛋!
有的毕业生被录用后有幸被送去技术培训。这本来是一件好事,但事实证明,这种做法让老板承担的风险更大。因为培训结束后,那些远比老板更功利的新人完全可以利用合法的游戏规则,在培训期尚未结束,就暗自盘算着在自己被修成正果后如何炒掉原来的老板,投奔新东家赚取更高的薪酬。而原来的老板在这种新人身上白搭了培训费和薪水,还要背上“黑心老板”之类在公众中很具煽动力的骂名。
我有一个朋友成立了一个撰稿班子,他跟我提起“新人”二字时,就一脸的懊恼。在去年的一年里,他曾经先后招收过十几个文科大学应届毕业生,并付出了十几万元的试用期薪水,而这些新人总共创造的效益还不到三万元。“我等于成了他们的培训机构加慈善机构,当我需要他们回报的时候,他们却脸不红心不跳地拍屁股走人,就这样,社会公论站在他们一边。做新人的老板——我算是受够了!”我的朋友说。
再听听一些著名企业的代言人是怎么谈论新人的吧——
GE(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王晓军说:现在大学毕业生的“自我意识较重,考虑问题习惯以自我为中心,团队合作能力相比弱一些。同时由于生活大多比较优越,毕业生对创业途中的困难和艰辛往往认识不足,急于求成,欠缺脚踏实地的苦干精神。”
英特尔中国软件实验室总经理王文汉博士说:“我们有一句话叫‘隔行如隔山’,在一些中国学生身上,甚至可以说‘隔项目如隔山’。即使在完成同一个产品的开发,分在某个项目组的人可能对另一个项目组的工作一概不知。”
荷兰国际集团(ING)亚太区总部中国区总经理吴志盛:“很少有本科毕业生愿意去当‘跑街’,总希望自己能呆在写字楼里,开开会、算一算、讲一讲。”
老板招聘大学毕业生的初衷,无不是为了给企业增强人才结构,结果往往是在试用期里向新人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却颗粒无收。你能怨得一些老板经过几次失败后,患上招聘“毕业生审美疲劳症”——宁可使用有经验的社会人,也不再要应届毕业生吗?
老板的第二难:无奈被“法”点了穴道
试问现在的企业老板有多少愿意依照《劳动法》和试用期新人签订《劳动合同》?
别说非国有企业,就连是自负盈亏的国有企业的老板,绝大部分的回答都是含糊其词,不敢挺直腰杆拍着胸脯说“Yes”!
法律既是用于维权,同时也是用于约束他人的依据。按《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合理),企业老板应该比新人更主动才是,为什么大多数企业老板在依法的《劳动合同》面前出现两难现象呢?问题在于《劳动法》当中有个别明显带有倾向性的条款要了一些小老板们的命!
先说《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不能剥离问题。《劳动法》第16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又补充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好比在餐厅吃饭的客人发现菜里有虫子,也必须先埋单再说。原因很简单:因为客人与主人已经建立了买卖关系。企业老板和新人从劳资意义上也有“买”与“卖”的意味。而试用期的时间虽然是三到六个月,但此间新人只要觉得不合适,随时可以走人,老板付给新人的薪金可能是一天、两天不等,但企业依法要给新人付出的社会保险和福利金,却是按月甚至是按年份结算的。在诸多新人把企业当作客栈的今天,老板只要依法与新人签订《劳动合同》,势必要成为没完没了的冤大头,整个资金流就会出现莫名其妙的损失。这样的单谁来埋?所以,大多数的企业老板为企业生存计,只好另行一套,把《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相剥离。
其次是《劳动法》第32条规定客观上纵容了新人在试用期期间的放任自流。这让企业老板如数发放新人的薪水的前提下,不知道该不该起用新人?因为法律允许他们可以以试用期的名义,无理由地炒老板的鱿鱼,老板还要乖乖地如数给他开支!这难道不是法律的悲哀?
其三是鉴于近年来“多动新人”现象的愈演愈烈,一些品质不好的人在一年里跳槽到六个到八个企业不等,所到之处都捞了钱,又当了害群之马,扰乱了企业管理秩序,这样的人只要不犯罪,却得不到法律的约束,而各企业的老板虽然对跳槽的新人也很反感,但无奈“常跳常新”的人往往在新企业里都能对自己自圆其说,蒙混过关,然后继续坑害下一家企业。解决这种问题不是没有对策,日本和西方一些国家相继建立起来的“劳工信用制”,让“善跳”者每动一次,他的卡上就记下了一笔“跳槽”债。我看很值得效仿。
再说了,《劳动法》中大多数条款虽然适用于管理机制比较健全的大中型企业,但对于小资本经营的私营企业(准确地说是非一般纳税人的三五人小公司或小商店)来说就显得有些牵强。因为很多小企业老板本身的文化素质就很低,公司没有财务和人力管理部门,他们更乐意实行以道德良知为轴心的人性化管理,要求他们逐款逐条地履行《劳动法》规定,是不现实的,若不执行《劳动法》,反而很容易被招来的新人利用《劳动法》中有利于他们的条款来钻老板的空子,使老板蒙受双重损失。试问现在小老板们,有多少人正是因为员工职业操守的差劲,他们的小资本很快就被蚕食光的?你能说老板容易吗?
老板的第三难:为不正常的舆论导向埋单
面对新人在试用期的种种困惑,现在社会舆论和法律援助如出一辙地倾向于为新人说话。或许是同情弱者的传统遗风所致,在媒体的推波助澜下,人们很习惯也很自然地把新人在试用期“出局”的责任都归咎于企业老板。诸如太苛刻、太追求完美、太急功近利云云,只差没把企业老板公开的和旧社会的狗地主、资本家之类的剥削阶级相提并论了,在此情形下,很少人能站出来为新人本身能力的低劣提出反思!
看看今天的大学毕业生:哈日哈韩哈港哈低俗小说者占据了社会的主流,这就导致了政治素养、道德素养和职业素养出现“准真空”。去年底我协助一家企业去一所高校招聘会,其中我问六个应聘者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你知道杨振宁吗?”其中有四个毕业生答不上来。难道这就是新一代的大学生?
而就是这样的大学生,大批大批地头顶着毕业文凭的花冠走向工作岗位,拿着比别人高一等薪水,毫无忧患意识、不思进取地在各企业里度着他们的试用期!他们想做什么?他们能做什么?
有道是“前人之罪后人偿还”——这只是纵向的;但就横向看,情况就不一样了——现在大批素质低劣的大学毕业生涌向社会,涌向各企业,却不能自食其力,矫枉过正的舆论导向难辞其咎,社会正在为自己不正常的舆论导向还债,而为这种债务清算的埋单者,不是大国企,而是各中小企业的老板!因为老板为了把他们重新塑造成有用之人,还要付出更多的成本。甚至还要承担培养成人后拍屁股走人的风险!即使如此,老板若有一点闪失,仍要像惊弓之鸟一般,接受舆论导向的频频围剿。
综合如上,在试用期日子里,老板和新人谁比谁更难受来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