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廉价用工者说“不”
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降低企业成本便成了当今企业界最热门的话题。而在原材料成本不变的前提下,很多企业的老板纷纷开始琢磨如何在潜在的成本上做文章。比如偷漏税,比如偷工减料,比如廉价用工……值得关注的是,廉价用工由于既简单又直接,现已广泛地出现在只强调利益导向的企业里。
廉价用工突出表现有:口头用工协议、任意延长新人的试用期和工作时间、试用期届满又以种种理由解雇新人、忽视新人的安全与健康等。廉价用工的特点是:企业雇主利用目前人才市场供过于求的形势和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钻国家政策法规的空子,采用形式上合法的手段,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悲哀的是,多数新人由于缺乏社会经验,维权意识比较淡薄,意识不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即使意识到了也难以找到维权的法律依据,这就在无形当中给那些企业雇主对试用期新人的变相盘剥提供了方便。
此外,从当前的就业市场情况来看,劳动力相对过剩———已是不争的事实。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试用期新人已将“保住饭碗”当作生存的最基本目的,一旦在权益上受到企业雇主的伤害,采用能忍则忍的沉默态度,使得企业雇主更加有恃无恐,屡屡肆无忌惮地在一批批试用期新人身上重演廉价用工的故伎。
综上所说,对试用期新人进行维权意识教育,引导他们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遏制企业雇主继续以种种挤压试用期新人的工资福利空间的方法来牟求自身利益的做法,是很有心要的。
(一)“口头协议”口头兑现
有些新人刚进企业,对企业雇主以“试用期”为由不与自己签约的做法并不当回事。认为试用期不过只有几个月的事,口头协议也就差不多了。殊不知在这背后埋藏着多深的陷阱?西南某大城市劳动部门最近抽查了940户私营企业,其中有549户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抽查的571户个体经营者,其中有362户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这项抽查数据表明,有一半以上的新人在参加工作时对企业的“口头协议”是持宽让态度的。
“口头协议”的覆盖率如此之高,真是让人触目惊心!然而,更触目惊心的是“口头协议”之后则是一个又一个程度不同的辛酸故事!
那些存心不良的雇主利用的就是你的这种宽让的心态,让你在“口头协议”下成为“价廉物美”的体力或脑力劳动者,而新人还要乖乖地为雇主卖命,傻傻地等着拿钱,痴痴地盼着“转正”。
“口头协议”说到底就是口头承诺。天底下有多少存心不良者的口头承诺最终能真正践诺呢?我们倒是常常能听到新人的抱怨:在“口头协议”下的试用期,无非就是让新人完成雇主的任务后就被以各种理由炒掉。至于这段时间的工资,那就完全要靠雇主的施舍,他愿给多少就给多少,让你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还找不到说理的地方。
情景案例
[例一]小李大专毕业后,和一家物流企业暂时达成了“口头协议”,在该公司试用三个月,一次性发薪1200元,试用合格再签订就业合同。考虑到现在就业比较紧张,小李“将就”到了这家公司做文秘兼市场策划。为了给用人单位一个好的印象,小李几乎每天都是最先来到办公室,冲水、拖地,然后再开始一天忙碌的工作。为了尽早熟悉业务、把工作做好,起早贪黑,不辞辛苦。小李的勤奋和好学博得了同事的好感,小李心里暗暗高兴。但就在试用期将满时,公司负责人明确告诉小李,由于他是大专生,不符合公司的招聘条件,公司决定终止与他的口头协议,并说终止协议的责任方在小李,所以公司没有义务支付小李两个多月的“劳务费”。
小李的困惑是:当初招聘时,用人单位就已经知道自己是一名大专生,现在却以学历不符合为由终止协议,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剥削行为,这对于求职者来说,是不是一种对权利的伤害呢?
[例二]农村女青年小江在一家餐厅找到了一份服务员工作,经理口头承诺每月工资450元,每月25日发工资。小江从3月1日起便到餐厅上班,可到4月初仍没领到3月份的工资,她去向餐厅经理要工资,经理这才告诉她:“凡来餐厅当服务员,都有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扣作保证金。”她只好继续在餐厅工作,因工作努力,月月都受到餐厅领班表扬,可是到5月底,餐厅经理通知她说,试用期已满,餐厅决定不聘用了。当小江提出要领三个月打工的工资时,餐厅经理却说:“饭店规定:凡试用期内被辞退的,一律不退保证金。”
小江的困惑:为了生存,无奈只得去另找工作,后来又连续到两家单位去应聘,可情况与在那第一家雇主饭店餐厅的遭遇大同小异。如此的委屈和无助,该向谁申诉去呀?
新人同题困惑
•我也遇到过类似的事。刚进公司,老板叫我先干几天试试看,表现好了再签约,可是就这几天,不管我做得好与不好,老板都说我不行,这样我就白干了。
•我没什么文化知识,只能去饭店打工,可是那些"黑工"老板一听我要和他们签合同,就把我赶走,这如何是好?
•那些单位往往采取试用期一满就大量换人的方式,我已经换了好几家单位了,家家如此。我怎么办?
•如果没有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中途被企业辞退,新人有权利索要试用期的的薪水吗?
为新人维权支招
第一招:求职时,如果你对雇主的“口头协议”没有异议,就请雇主将其协议的承诺做出相应的合同书。必须认清,用工单位不与新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如果雇主以各种理由强调要让你先试试看(哪怕是几天),这本身就含有潜在的盘剥劳动力的企图,你宁可因此失掉这份工作,也别掉进这种陷阱里去。
第二招:如果你已经陷进“口头协议”的陷阱,现在赶紧向企业雇主提出补签协议的要求,这时心怀鬼胎的雇主可能会以“安心工作,一切好商量”之类的话进行搪塞。而在这样的情况下,你在这个企业里就一天也别再呆下去了。否则你可能会吃更大的亏。
第三招:如果你不幸已经中了“口头协议”的圈套,试用期满了既得不到企业应付给的薪水,还转不了正,为了挽回你的个人损失,不让企业雇主的“剥削”黑心得逞,你就要用相关的法律条款来维护自己权益。
法律自助参考条款
•《劳动法》第16条、第21条、第26条、第98条。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第30条、第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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