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小时以外你自由了吗?
不少企业雇主对外称实行的是8小时工作制,但事实上,他们却很善于以“试用期重在个人表现”为由,侵占着新人8小时以外的自由时间。尤其是非国有企业,雇主往往会振振有词地对新人说:“你看你,你干的这么点儿事,换了别人,一个小时就能完成。你若不利用自己的时间熟练技能,怎么跟得上大家呢!”诸如此类情况,新人岂敢说八小时以外是自
己的自由时间?当然只有诚惶诚恐地听从于雇主的摆布了。而雇主也因此可以让新人“自愿地”把自己的每天实际工作时间延长,却可以理直气壮地不用付加班费。
新人在试用期要提高劳动技能,这一点无可非议,但是不是非要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才能达到目的呢?这一点很值得考虑。实际上,大多数新人对雇主的这种软性剥削只是敢怒不敢言。他们认为自己虽然能力不强,但领的也只是低薪,雇主通过延长8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来增加工作量,实质上就是一种软性的剥削。
由于通过延长工作时间盘剥新人具有隐蔽性,所以,许多企业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加以使用。仅以天津为例,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最近根据群众举报以及随机抽查,先后对全市餐饮、服装、商场等 560余家用人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七成单位存在对新人实行超时加班,又不给加班费问题。很显然,延长试用期新人的工作时间,已经成了一些无德老板逃避法定义务的惯用伎俩。而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何举起维权的武器,对雇主的这种软性盘剥行为说“不”,这也是摆在新人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情景案例
小贺从技校出来后,应聘到某酒楼当服务员,双方约定每天上班8个小时,每月基本工资400元,如果有加班另给加班费,包吃包住。小贺努力工作,经常奉主管之命干10~12个小时的活,且没有休过任何节假日。可是一个月后发工资时,酒楼却以“本月效益不好”为由,只发给她400元基本月薪。
小贺感到很委屈,找主管说理,主管一脸无辜地说:“你以为就你加了班了不起了呀,我加的班比你还多,也没领到加班费呢!”小贺感觉酒楼亏损不应该把这账算到员工身上来。主管传酒楼老板的话说:“酒店效益不好,主要原因在我们前厅服务工作做得差,所以没有资格拿加班费!”
小贺还是不服,去找老板说理,老板却说:“就你这样只出工不出力的员工,给你基本工资已经很不错了,你还有脸找我来要加班费?”后来小贺通过别人才知道,原来主管和老板合谋欺负新人,所谓“酒店效益不好”,全是预先设置好的骗局。
难道新人就这样好欺负?小贺再次找老板追讨加班费,不讨也就罢了,这么一讨,却给自己找来了更大的麻烦:老板以她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她辞退。
小贺的困惑:在加班时总是受到表扬,可是到领加班费时,老板却说你表现不佳,所以不能领加班费。到底“表现不佳”是用什么来衡量呢?
新人同题困惑
•是新人多做点事,这一点我没有怨言,但如果因为是新人,就应该无偿地白加班,而且老板还总有理由说我延误了工作,这是哪门子的规矩?
•我连节假日都还要被单位叫去正常上班,就更别提有没有八小时以外的自由了。
•经常碰到上司安排活时就只一句话:“某某事很简单,你今天把它干完再下班。”可是我一估算,天哪,这种所谓的“简单”,又得耗我十好几个小时呀!
•如果是承包部门,企业就可以不顾员工的加班费了?
为新人维权支招
第一招:如果企业雇主有意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你首先就要详细了解合同的条款中对岗位的要求,尽可能把合同中规定的基本薪水和加班的解释写得具体一些,尤其注意有关工作延长时间是否有相关的《劳动法》条款陈述,如果没有,应予以指出。
第二招:如果《劳动合同》中写得不明确,要把企业内部的有关规章制度掌握清楚。同时,要对自己在试用期中的实际工作数量与质量进行记录。如果你的工作无法用数量来衡量,可以用同职种的人做个参照对比,以证明你在规定的工作时间里在这个岗位上是称职的,是能够胜任的。
第三招:如果你八小时以外的时间或节假日时间经常被企业占用,又不能得到应有的补休或加班费,你就应该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向企业雇主提出你理应所得的部分。《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你是自愿加班,那么就要看具体情况而定,要分清究竟是企业给予的额外负担还是你自己的本职工作没完成。若确实是后者,那么你最好还是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
法律自助参考条款
•《劳动法》第41条、第44条、第82条。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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