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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回京安置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http://www.sina.com.cn 2005/07/27 17:56  法律出版社

   (1)离休干部回京安置的条件

  根据人事部人调发[1991]12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京外直属单位已批准离休的干部,本人只身在外,其配偶、子女均系北京常住户口,有单位接收的,可来京安置。

  (2)离休干部回京安置所需材料

  1单位报告

  2《离休干部拟在京安置办文备案表》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批准离休的通知书复印件(2份)

  5拟离休回京安置人员的配偶及全部子女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证明材料和所在单位证明材料及常住户口卡复印件(2份)

  6离休干部到京安置接收单位管理的函

  7结婚证书复印件

  证明样式为:

  证明

  张××系我街道居民,其配偶王××系四川××××单位离休干部。

  特此证明

  街道办事处(公章)

  年月日

  证明

  王×系我单位干部,其父王××系四川××××单位离休干部。

  特此证明

  ×××机械厂人事处(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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