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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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07/27 17:16 法律出版社 | |||||||||
第七条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办理程序 办理人才引进和《工作居住证》手续,一般应由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向其所在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由区、县人事局审核后报
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的企业也可由市试验区管委会审核后报送市人事局审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也可由市对外经贸委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特殊情况下,企业也可直接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 (二)应报送的材料 (1)引进人员或办理《工作居住证》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2)按要求填写的《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一份)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办理《工作居住证》的需填写《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 (3)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证明; (4)引进人员或办理《工作居住证》的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5)引进人员或办理《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取得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6)引进人员完整的人事档案。第八条在引进人才和办理《工作居住证》的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加快首都人才战略的实施,吸引并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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