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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09年实施8条新政促进就业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10日 11:58   新闻晨报

  大学生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闲置厂房可建创意产业集聚区、农村宅基地允许出租开办小商店……在昨天的资讯发布会上,市工商局新闻发言人陈学军称,工商局为鼓励创业促进就业,从今年起实施8条新政,并对部分新政作了说明。

  新政一: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零首付”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说明:该条对大学生作为投资主体提供了优惠条件。该政策出台后,每个大学生创业企业至少可降低3万元的创业成本。

  新政二:对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

  说明:该条免去了以下费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 (20元/户)、变更登记费(10元)、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营业额或收益额的1.2%-2.4%)、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20元/户)、因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换)营业执照(10元/次)、《营业执照》副本成本费(3元/个)。

  新政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自今年1月1日起免费为企业设立登记、名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企业可不再通过其他商业媒体刊登上述登记公告。

  新政四: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创意产业集聚区。支持园区内创意产业和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20%的配套服务经营者的登记注册。

  新政五:确有合理原因无法提交产权证的房屋,允许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明细表)作为产权证明;经营场所在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大型超市内,允许提交依法成立的大型超市的营业执照作为产权证明;属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允许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产权证明。

  说明:有部分房产有合理原因却不能提供产权证明或者提供不便的,给予如下简化:

  1、按照原来的做法,不能提交产权证的,需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该条将“三证”简化为“一证”,即只要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2、有部分在大型超市内的企业需要单独办理营业执照的,由于超市设立时已提交过产权证明的,就不再需要重复提交;

  3、有些公有非居住用房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产权证,其他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创业者取得有一定困难,因此允许仅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新政六: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

  说明:由于现行政策将此类房屋也纳入住宅范畴,在无法改变使用性质情况下,使办理营业执照遇到了障碍。该条对利用宅基地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进行适当放开。同时,鉴于宅基地房屋本质上属于住宅房,该条将主体限制于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上限于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

  新政七:对于机动车运输(含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个体演出、个体演出经纪等采用流动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可为经营者的联系地址。

  新政八:从事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的企业,允许其在区县政府提供的场地内集中登记。

  说明:在上海房租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下,经营者往往就在住宅中开展经营活动,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考虑到上述行业对居民影响较小,同时又不直接冲撞居住用房的相关规定,允许此类市场主体注册在区县政府提供的创业园区或产业孵化区中。(晨报记者 诸达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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