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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政规定初创期创业组织可享社保补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3日 15:31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了帮扶初创期创业组织的政策,初创期内的创业组织不仅可享受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等政策扶持,吸纳本市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还可以享受全额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根据政策,符合条件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季或半年向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与之前颁布的《关于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有关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一次性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如果在创业园区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的创业组织,还可根据吸纳就业情况享受一定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房租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当年实际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和当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确定,但以创业组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为限,且年度人均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比如,小王开办了一家公司,办公场地年租金15000元。公司共有6名员工,其中3名失业人员、2名协保人员,公司为员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均满一年。根据政策规定,其人均房租为2500元,按最高2000元计算,一年后他能申请享受的房租补贴为2000×5=10000元。

  最后,根据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和房租补贴期限应在创业组织的初创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可以从4月1日起享受补贴至18个月初创期满。此外,更多详情可登陆市人保局网站(www.12333sh.gov.cn)查询;也可向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作进一步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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