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大学生求职的季节,一些用人单位会问他们一些涉及私生活的问题,如“有没有男(女)朋友”、“准备什么时候结婚”等等,甚至还问及“是否发生过婚前性行为”之类。面对这些问题,不少大学生觉得很窘迫,但又怕失去这个就业的机会,常常因此陷入两难境地(《武汉晚报》4月10日)。
隐私权虽然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否发生过婚前性行为”这肯定属于绝对的隐私,用人单位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无权窥探。如果说用人单位是搞饮食行业的,问一问求职者是否患有乙肝那也未尝不可,但“是否发生过婚前性行为”,这与公司的任何一项工作绝对没有任何关系,用人单位仗着自己买方市场的优势地位,对求职者进行这种“拷问”,明显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也许,用人单位是别有用心。我就听说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年轻人应聘一家大公司的总经理,一路过关斩将,在最后与主考官的“问对”中,主考官也非常满意。这时候,主考官给了年轻人一张百元大钞,让年轻人去买两瓶矿泉水,年轻人认为这是对自己诚实度的考验,一分不少地把找回来的钱交给了主考官。不料主考官说:“这两瓶矿泉水我们一人喝一瓶,其中有一瓶有毒,你喝哪一瓶?”年轻人怔住了,过了好半天才说:“我现在才知道,这种公司根本不是我所向往的公司!”说罢掉头就走。主考官连忙喊:“年轻人,你已经通过了我的考试!”年轻人却回答:“我通过了你的考试,你却没有通过我的考试,再见!”说着就头也不回地走了。
用人单位问求职者“是否发生过婚前性行为”这类过分的问题,可能是为了考验应聘者的应对能力。但用人单位不顾求职者个人尊严,肆无忌惮地对求职者进行种种“拷问”,根据求职者的临场反应来获得自己满意的所谓“人才”,我觉得这是一种非常自私的行为。用人单位只知道自己是劳动力市场上的“香饽饽”,在他们眼里,求职者的尊严分文不值,这也未免太小看人了。
最后,我想对用人单位说一句:人才不是考出来的,而是用出来的、培养出来的。(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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