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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政策问题解答

http://www.sina.com.cn 2001/05/11 11:52   新浪文教

  1.什么是北京市医疗保障体系?

  答:北京市医疗保险改革依照“基本保障、广泛覆盖”的原则,建立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用以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医疗保障体系是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以及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保障体系。

  2.什么是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答: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它是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大家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它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基本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实行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能够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基数的9%缴纳,并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交纳。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实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入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3.什么是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

  答: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来源渠道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组成。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是除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外的参保人员必须参加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参保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资金支付不足时,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根据筹集到资金的承受能力,按以下标准报销:对门诊、急诊医疗中当年费用超过2000元上部分,在职职工报销50%;为照顾退休人员,将报销的起付标准降低为1500元,同时把报销比例提高到60%,其中70周岁以上的,报销比例为70%,一个年度内累计最多可以报销2万元。对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70%,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数额为10万元。

  4.什么是企、事业单位内部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答:在职工的医疗费用中,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解决了大部分外,职工个人还要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规定》中明确有条件的企业和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在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之外,还可以再拿出一部分钱,建立企、事业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的医疗费用,重点解决退休人员和患重病人员医药费负担过重的困难,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列支。同时,商业医疗保险也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5.什么是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答: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国家为保障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而建立的医疗补助。是对封顶线以上部分的医疗费、门诊医疗费个人帐户支付不足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过重的部分所给予的补助。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基本上是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6.什么是北京市民卡?

  答:“市民卡”是北京市政府为北京市民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的工具。“市民卡”将在北京市的全体城镇居民中发行,是近年来国内规模较大的全市性的金卡工程项目。“市民卡”是利用集成电路卡(即IC卡)技术实现信息收集、识别、共享和交换的一种工具,也是持卡人的个人信息与首都信息平台的交互接口。作为信息系统的一种技术手段,利用IC卡这一现代支付工具取代传统的现金支付,以现代技术取代传统业务的手工管理,可实现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管理。

  “市民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是一个信息交换的工具,主要功能有:记载持卡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记载医疗保险的有关信息(包括个人帐户信息、历次门诊、住院信息等多种信息)。持卡人到医院看病,实时扣减个人帐户金额,然后由医院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持卡人不用再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从而方便了参保人员。

  7.如何认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的就医选择权是怎么规定的?

  答: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认定,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它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疗、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厂矿与高校内设的医疗机构。

  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参保人员就医选择权主要有这样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职工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可在单位或居住地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对选择医疗机构不满意的,一年后可以更换;二是定点专科医院,定点中医医院作为全体参保人员共同的定点医院,在全市范围内放开;三是根据我市医疗保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参保人员还可在个人选定点医院基础上,选择自己满意的医生就诊,选择满意的护士服务;四是职工在就医时,可以在医院门诊药房购药,也可凭医生开具的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扩大了个人就医的选择权,打破了由单位确定一家合同医院的限制,有利于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服务质量好、收费水平低的医疗机构,真正享受方便实惠的医疗服务。

  8.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及与社会统筹的关系

  答: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费用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部分,按规定的比例也要划入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的划入按年龄分为五个档次,其中在职人员分三档,即35岁以下职工、35岁至45岁的职工、45岁以上的职工;退休人员分为二档,70岁以下和70岁以上。由于按照《规定》退休人员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所以本着照顾退休人员的原则,按年龄段由高到低的顺序划入,形成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入资金最多,职工按不同年龄段由高到低递减的结果。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的具体比例为: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我市确定的支付范围是:个人帐户支付门诊、急诊的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医疗费用。

  9.什么是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是多少?

  答: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最高支付限额是指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上限,也就是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封顶线”。

  遵照国务院《决定》中有关起付标准按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按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的要求,考虑到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并保证收支平衡。按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线2001年度确定为1300元,封顶线为5万元。通过调研、测算,99%以上的患者一年之内发生医药费都在5万元以内,也就是说以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四倍确定统筹基金“封顶线”,可以解决绝大多数职工的大额医疗费用,也可以遏制浪费和超支。考虑到因病造成多次住院患者的个人负担较重,我市医保方案中对这部分人设定了照顾政策。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确定,即起付线2001年度降为650元。

  10.统筹基金起付线和封顶线之间的医疗费用,个人如何负担?

  答:确定了起付线和封顶线后,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要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超过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80%,职工支付20%;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4、超过4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超过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82%,职工支付18%;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4、超过4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超过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4、超过4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四)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11.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离休干部、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如何处理?

  答:遵照国务院《决定》精神,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为进一步作好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管理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照顾政策,我市遵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北京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逐步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12.如何保障下岗职工的医疗待遇?

  答:国家对下岗职工参加基本医疗给予了特殊的照顾政策,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下岗职工与其他人员同样建立个人帐户,享受相同的基本医疗待遇。这些政策可以有效减轻下岗职工个人负担,确保了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待遇。

  13.如何保障特困职工的医疗待遇?

  答:市政府对特困职工医疗待遇问题十分关心,对于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上给予照顾,为保障这些人员的医疗待遇提出了很多办法。如特困职工享受基本医疗待遇时,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降低了50%,2001年度由1300元降到650元。卫生部门出台了对特困职工优惠50%普通住院费,20%基本手术费和大型设备检查费等办法。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加强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站的建设,努力使社区成为价廉方便并能提供较好服务的,为基本医疗保险托底的基层卫生组织;并积极探索为特困职工建立廉价医院、廉价门诊。另外政府为解决特困职工因经济收入过少,同时又因负担医疗费用过重而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问题,对“鳏、寡、孤、独”及发生特殊困难或特殊疾病的人员,政府出面多方筹集资金,建立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对特困人员因医疗费支出过大造成的困难给予救济。

  14.对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有哪些特殊照顾措施?

  答:按照国务院《决定》,《规定》中充分考虑了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一是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用缴费,二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入比例高于在职人员,三是退休人员住院,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个人负担的60%;四是大额医疗互助中报销水平高于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的大额门诊、急诊费用,互助资金报销的起点金额为1500元,较在职职工降低500元,超过1500元以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其中70周岁以上的报销70%,高于在职职工。五是在《规定》实施之初,为已参加我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大病统筹的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注入一次性补助金。一次性补助金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

  15.如何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和退休人员医药费的问题?

  答:首先要明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各参保企业和职工只能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后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待遇。而各单位原来拖欠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不可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解决,而只能由各单位来解决。

  另外还要明确,这个问题必须要妥善解决。在解决问题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是企业拖欠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不能以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理由而不承担解决的义务;第二要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分期分批地解决拖欠的医药费;第三是工作一定要细,不能简单化,要向群众讲清政策和还款计划,以求得到群众的理解和配合。

  16.试用期职工能享受医疗保险吗?

  答:试用期间劳动者同样是企业的职工,同样有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企业不能以试用期为借口,以患病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意解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负伤,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劳动部有关规定合同制职工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还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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