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改革工作,在经过长达4年的调查、测算、修改、制订、征求意见后,终于开始正式启动了。北京市政府向社会公布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从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逐渐推广实施。这是北京首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对原有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的改革。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中央和国务院在京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这次也纳入了新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新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是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以及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纳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职工按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是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个人帐户除个人缴费的2%外,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划入个人帐户,其余的为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入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此次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同出台的相关配套文件有十余份之多,文件就有关内容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与说明。
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改革方案的正式出台,无疑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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