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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申诉人:某民营计算机网络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民营计算机网络公司总经理。 被诉人:乔某,男,某民营计算机网络公司程序开发部副经理。 某民营计算机网络公司因被诉人乔某辞职后,到同行业另一家网络公司程序设计部门工作,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避止”协议,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乔某按原“竞业避止”约定执行,并赔偿违约金。 [经查] 乔某于1998年10月到某民营计算机网络公司工作,任公司程序开发部副经理,主管公司程序开发工作。双方在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时,还签订了公司制订的“竞业避止”(保密)协议。协议第三条规定“乙方(乔某)在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2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公司或相类似岗位工作,如乙方违约,应赔偿甲方1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此外,还需视其违约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公司相应的赔偿金。为了对乙方所承担的竞业避止承诺予以经济补偿,甲方每月向乙方额外支付2000元的特种补贴至合同终止”。2000年3月,被诉人乔某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公司在同意其辞职时,要求乔某遵守公司保密与“竞业避止”协议,并有乔某的签字为证。2000年4月,乔某违反协议到某外资计算机公司搞程序设计工作。5月即被原告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被诉人乔某当众向申诉人赔礼道歉;2、立即向新应聘公司辞职,并保证继续遵守原“竞业避止”协议;3、向申诉人赔偿3万元罚金。4、诉讼费由被诉人承担。 [点评]目前,有关“竞业避止”内容,虽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争议内容属于劳动合同范畴。甲乙双方据国家有关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企业与员工可以公平约定相关内容。协议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因此,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科技成果免受侵害;避免因职工跳槽后泄露企业关键技术或商业秘密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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