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的责任和权力如何体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2日 09:35   中国农业大学新闻网

  问题七、导师的责任和权力如何体现?

  导师的主要责任是:对研究生进行理想信念和科学精神等方面的教育,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负有教育与监督责任;为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提供良好的机会和条件;按照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情况,以不低于学校规定的最低标准,为研究生提供助研津贴;协助校、院做好其他方面的研究生管理工作。

  导师的主要权力是:在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在研究生录取选拔工作中,有权做出录取与否的决定;制定具体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根据研究生的学习工作表现,有权在学校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上,增加发放助研津贴;有权根据研究生具体培养进展情况,提出提前、延期或者终止培养计划。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导师在招生选拔工作中的自主权,是由研究生培养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也是导师所有权力中最重要的和最为基础性的部分。导师如果不能具有充分的招生权力,其他的权力都没有太多意义。而如果导师没有积极性,则任何外部力量都不能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导师的招生权主要体现在面试环节中:对于笔试上线的学生,按专业进行面试,导师是该专业面试组的成员,可以充分地发表意见,并同面试组成员一起做出决定。由于导师需要提供助研津贴,因此,导师对学生的挑选将更为严格,更加关注学生的全面素质,而不仅仅是笔试成绩。

  强调导师招生自主权与保证招生环节的公平公正并不矛盾。具体表现在:学生笔试成绩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线才能进入面试;面试过程是公开的;面试是由同一专业导师组成的面试小组集体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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