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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四:《反分裂国家法》的制定
1.2005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4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的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规定: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规定,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①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②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③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④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⑤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⑥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规定“对台动武的三个前提条件”:“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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