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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规则(2)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25日 19:29   新浪教育

  五 总成绩计算及录取

  第十九条  考生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初试总成绩+复试总成绩。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应严格依据总成绩在相应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专业(领域)的排名确定,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调剂到本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专业(领域)的考生在本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专业(领域)合格考生之后排序,依次录取。各学院(学部、系)负责发给拟录取考生调档函。

  第二十条  奖学金设置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稿)》(大工办发〔2008〕97号)文件执行,“985”院校推免生全部获得一等奖学金;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录取类别为公费生的奖学金等级根据总成绩优先原则,由学院(学部、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在公布拟录取名单时通知考生;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全部为自筹经费研究生,其收费标准等同于学术型学位自筹经费研究生的标准。

  拟录取的定向、委培考生须到研究生院签订定向、委培生协议书。

  六 调剂

  第二十一条  个别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专业(领域)生源不足应首先在校内调剂,再从校外调剂。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录取。各学院(学部、系)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本单位调剂录取工作方案并报送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在网上予以公布。调剂名单须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批,未经审批同意不得调剂复试。

  (1)校内调剂

  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规模的学科(专业),可以在本学院(学部、系)相近学科的合格生源中调剂录取。跨学院(学部、系)调剂要首先选择满足第一志愿学科(专业)复试分数线的考生。不同学科(专业)之间考生的调剂一般应统考科目相同,专业课考试科目相近。

  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规模的专业学位专业(领域),要严格按照招生简章中公布的招生学科(专业)调剂。工程硕士原则上应从初试科目中设有数学考试科目的考生中调剂,调剂要首先选择满足第一志愿学科(专业)复试分数线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满足第一志愿学科(专业)复试分数线的考生数量不足专业学位专业(领域)招生规模时,经审批同意,可以选择满足第一志愿门类复试分数线、符合招生要求的考生。

  调剂复试考生必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生校内调剂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参加接收学科专业组织的第二次复试。

  (2)校外调剂

  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规模、校内调剂无法满足招生要求的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专业(领域)可以从校外调剂。从校外调剂复试的考生原则上是本科就读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高校同时硕士报考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高校的学生,且满足教育部规定的调剂录取条件、初试成绩满足我校拟接收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专业(领域)的复试基本分数线,接收学科与考生报考学科相近。调剂工作要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复试不合格的、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各学院(学部、系)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向考生本人发出不录取通知,并积极推荐调剂到其他院校。

  七 复试时间

  第二十三条  本年度复试时间为4月2日至4月7日。各学院(学部、系)须在3月28日前向参加复试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及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在网上公布全日制专业学位招生简章、复试名单、复试工作的标准、复试方式和主要内容,并在2天内得到信息反馈,确保通知到位。对于部分路途遥远的考生应尽可能通过电话通知,并做好电话记录。对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须在全国统一报名前(2008年10月25日前)完成复试。

  八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如考生对复试结果提出异议且具有充足理由,可通过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重新复试申请,研究生院将组织核实,确有问题时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各学院(学部、系)应对其组织再次复试。

  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替考、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复试命题要严格按照日程执行,复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须到我校指定的保密印刷厂印刷,并由2人监印,试卷印制过程中的废卷、胶印版须按照秘密文件、资料销毁的要求,及时销毁。印制密封后的试题存放在学院(学部、系)专用的保密柜中,并分由2人掌管钥匙和密码。试卷应密封批改。

  第二十六条  复试工作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所有参加复试及录取工作的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地执行教育部和省招办有关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的行为。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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