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专家指导考研专业课:民法学本质研究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4日 10:45   北文考研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特征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发展时期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

  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从主体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

  2、从内容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3、从利益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从内容上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主要是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民法的调整原则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落实宪法、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一、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二、平等原则

  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中均适用同一法律;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三、自愿原则

  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司法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神处理民事纠纷。

  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的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考研频道 考研论坛 考研博客圈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网友评论

登录名: 密码:
Powered By Google

更多关于 考研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