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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西周时期: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春秋旧中国时期:几百年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的时期
西汉至清代中期;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
清末至中华民国:当权的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以此为指导思想进行改革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西方各个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学和中国历史上的法学,都是剥削阶级的法学。它们没有揭示出甚至有意地掩盖了法的本质和法的发展规律,因而从总体上来说是不科学的。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它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刻地分析了社会各个方面的现象,揭示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规律,使未能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1)马克思,恩格斯奠定了马克思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开创了法学的新纪元.2)列宁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3)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和法律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宝库.4)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理论极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5)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新的理论观点和工作经验丰富和深化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法理学概述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是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就是整个法律体系,法律运行,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法理学是法律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的统一。它既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提供一系列关于法的基本思想、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法论,提供一系列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法理学之所以是法学的方法论,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第一,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法理学的使命不仅在于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为人们提供法的理论、思想,而且在于支配和指导人们的认识活动,为人们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提供方法论。法理学所提供的科学理论往往构成人们进一步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的科学思路和方法。
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由于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和有效对法学研究至关重要,作为法学之基础学科的法理学,越来越重视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努力为法学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
四、中国法理学的体系
任何一门学科都面临着如何建立起合理的理论体系的问题。法理学的理论体系问题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应当研究哪些理论问题;第二,按照什么样的逻辑线索把这些相对独立的理论问题组织起来,使它们成为一个结构严谨的逻辑整体。我们将法理学的理论内容概括为五类基本理论问题,并按照以下的逻辑线索加以组织和分析:
第一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是什么?这类问题通常被称作法的本体论问题。它是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体系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历经数千年争论而经久不绝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得出不同的结论,往往意味着形成了不同的法律观和法律理论。要回答“法是什么”,就要探讨法的定义、本质、特征,分析法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研究法的分类、渊源、效力、法律体系等具体问题,由于法和法学是用语言来表达的,它们要运用一系列专门的概念描述、评价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与关系,因此,要回答“法是什么”,必须对法和法学中最基本的概念和范畴加以研究。这些基本概念和范畴包括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
第二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应当是什么?这类问题通常被称作法的价值论问题。法的价值论涉及到法的理想、目标,因而在法理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法的价值论包括法的价值的概念以及法与人权、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的关系等问题。
第三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这类问题可以称法的历史问题。对这一类问题的研究,实际上是在时间的维度上继续回答“法是什么”和“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法理学所研究的法的历史问题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等理论问题。
第四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此类问题又具体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职业、法律方法和法治国家等问题。
第五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法是社会体系的一部分,与社会体系的其他方面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法能够影响、改变社会的其他方面;另一方面,社会的其他方面也能影响、改变法,乃至决定法的内容及其发展。脱离开法与社会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同样不可能科学地和合理地解答法“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此类又具体包括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科技、法与生态文明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讨论,可以使法理学的学习者在更加开阔的视野中思考法理学的两个核心问题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首先,部门法学和法律实务所要解决的问题大都是实证性、实践性、技术性很强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理学作指导。其次,现代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都很迅猛,社会对法律的需要不断增加和变动。与此相适应,新的法律源源不断地制定出来,旧的法律则接连不断地修改和废止,有关法律的知识总量日益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学习法理学,培养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比仅仅习得具体的法律知识更重要得多。显然,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的人比起那些仅仅掌握法律的某些细节性知识的人,能更好适应法律和社会的进步、变化。再次,法律职业者容易受自身的法律偏见和法律经验的束缚,容易盲从现行的法律制度。
4.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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