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政治:解析之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2015年05月18日10:42  跨考教育     收藏本文     

  唯物辩证法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三大规律和五大范畴,其中矛盾规律是唯物辩证法体系中的实质和核心。之前,跨考教育[微博]政治教研室吴迪老师针对矛盾的基本属性即同一性和斗争性为大家做了解析,下面,继续为大家讲解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矛盾的普遍性,也称共性。所谓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始终,即所谓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矛盾是事物的普遍本质,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矛盾不仅存在于自然界,也存在于人类社会和人的思维中,人的思维中的矛盾是客观世界矛盾的反映。只要我们从事物的内部,从联系和运动中看事物,就会发现矛盾。“运动本身就是矛盾”。承认矛盾的普遍性是一切科学认识的首要前提。

  矛盾的特殊性,也称个性。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在其运动中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二是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特点;三是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复杂的事物都是由诸多矛盾构成的系统,都包含着自身特殊的矛盾,从而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从横向讲,机械、物理、化学、生物、社会各种运动形式相互区别,都是由各自的特殊矛盾规定的。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的对立表现在: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而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共性和个性的统一性表现在:任何现实存在的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是正确理解矛盾学说的关键,不懂得它,就不能真正掌握唯物辩证法。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相统一的关系,既是客观事物固有的辩证法,也是科学的认识方法。人的认识的一般规律就是由认识个别上升到认识一般,再由一般到个别的辩证发展过程。

  唯物辩证法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包括一系列的基本规律和范畴,矛盾规律是其实质和核心。这是因为:矛盾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永恒发展的内在动力,从根本上回答了事物为什么会发展的问题;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的中心线索,也是理解这些规律和范畴的“钥匙”;对立统一鼓励提供了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矛盾分析法,它是对事物辩证认识的实质;是否承认对立统一学说是唯物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对立的实质。

  正因为矛盾规律有如此重要的理论地位,因此它也是我们考试的考查重点,分析题经常以此为考查对象,希望同学们对这部分内容加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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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考研政治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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