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一方向他方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
(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成立的条件。
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一般说来,要约的相对人是特定的,如果相对人不特定,大多数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即便是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也是要约。例如,悬赏广告、商店明码标价出售的商品、自动售货机售卖商品、公共汽车驶入站台载客等虽然是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但可以认定为要约。
②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③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至少应包括订立合同的必备条款,以供相对人考虑是否承诺。
④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根本区别在于,要约须具备合同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理论上,二者的区别明显,但实践中很难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为此,合同法以列举方式确定下列情形属于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但商业广告符合要约条件的(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等),视为要约。此外,招标活动中的招标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拍卖活动中,拍卖公告为要约邀请,竞买人的应价(报价)为要约。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任何一项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要约也可以撤销,但是,要约的撤销应当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此外,有下列情形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承诺
(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条件及其判定。
①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且承诺权是受要约人的法定权利。受要约人有权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要约的答复,而不必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即使受要约人不承诺,也没有通知要约人的义务。
③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第一,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二,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④承诺原则上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规定也可以行为作出。但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事先有明确约定外,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
(3)典型的承诺行为。
在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中,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竞买人的应价(报价)行为构成要约,拍卖人的买定构成承诺;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招标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定标为承诺。此外,出钱购买标价商品、投币购买自动售货机售卖的商品等行为也属于典型的承诺行为。
(4)承诺的撤回。
在承诺生效前,受要约人可以撤回承诺,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但承诺不能撤销。
(5)承诺生效与合同的成立。
对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规定承诺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