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硕知识点小结:西周的立法概况

2017年08月31日 10:21 万学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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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

  周初统治者注重从商朝败亡的历史经验中汲取前车之鉴,认为天命是会改变的,天命总是归于有德者,天意总是通过民意表达出来。从夏商时代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 对人的关注,提出“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并将“德”这一抽象的伦理道德准则落实到现实统治之中,形成了“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 想。西周主张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使天下人民臣服;同时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 从。明德慎罚并非削弱刑罚,而是为了更有效、更准确地施用刑罚,防止因滥刑而激化矛盾。以明德慎罚取代天罚,具有更强烈的政治号召力和更广泛的社会渗透 力,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西周形成了“礼”与“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由夏商时期的专任刑罚,发展为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以及因时制宜地制定和适用刑事政策。这是古代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吕刑

  西周经成康之治后,至穆王时国势渐衰,财政拮据。周穆王为革新政治,命司寇吕侯作《吕刑》。它应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具体内容已不可考。《尚书·吕 刑》中记载了吕侯法律改革的情况,是根据西周官方档案所整理的历史文献,其主要内容与穆王所处的时代背景相符,也符合周初以来一贯的刑法指导思想,因而可 据以剖析《吕刑》。

  《吕刑》继承并贯彻了周初明德慎罚的思想,以苗民无德滥刑遭受亡国绝祀的历史教训说明建立法度的重要性,强调必须以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明于刑之中”),提 出惩罚与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上下比罪”),结合具体案情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等审案原则,还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刑由此开始制度化。

  三、九刑

  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制定的九篇刑书。《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逸周书》中提到成王时有“刑书九篇”,可能西周中后期才有《九刑》之名。二是指西周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剩、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称“九刑”。

  四、周公制礼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最早是氏族社会祭祀鬼神的仪式,是人们自愿遵 守的习惯,所谓“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国之大事,唯祀与戎”,祭祀被认为是生活中头等重要的大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氏族成员间的等级分化,礼所体现的 阶级意志越来越显著。原始状态的礼逐渐由氏族时代的习惯演化而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原来用以区别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礼,同时成了确定人们在社会中等级尊卑 地位的法。

  孔子云:“殷因于夏礼,其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其损益亦可知也。”说明“礼”在夏朝即已存在,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周公是西 周初年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在武王死后的摄政期间,深切认识到礼的社会政治作用,因而在立国之初便进行了制礼活动,《左传·文公十八年》有“先君周 公制礼”的记载。周公制礼是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中损益,融合周族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系统化的周礼。通过制礼,周礼已成为指导国家运行的 大法,即所谓礼典,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五、礼与刑的关系

  周公制礼之后,西周礼制的内容和规模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上至国家政权组织制度,下至社会成员的衣食住行,都与礼密切 相关,受到礼的严格制约,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最主要规范,所谓“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虽然春秋战国时期周 礼逐渐丧失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但西周礼制的许多内容仍为后世儒家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作为抽象精神原则的礼,寓于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具体的礼仪形式则以抽象的精神原则为指导。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主要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所谓“亲亲”,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夫义、妇听,每个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 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应该恪守名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 “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西周时期的礼仪内容可分为五个方面,通称为“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吉礼是祭祀之礼,古人认为祭祀鬼神、祭祀祖先能给自己带来福祉,故称 祭祀之礼为吉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兵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此外,还有“六礼”、“九礼”之说,划分则更为详细。

  “礼” 与“刑”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始终,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古法制的完整体系。但是礼和刑的作用并不 相同,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正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强 调道德教化,刑则着重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对于严重违礼的行为要使用刑罚镇压,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另一方面,礼与刑的适用原则不同。《礼记·曲礼》中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的是西周宗法体制下的等级特权制度,也是后世法律的重要原则。所谓 “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以下的人日日忙于生产劳动,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礼仪行事,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绝 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所谓“刑不上大夫”,首先是指制定刑罚的目的主要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 制裁庶人;其次是指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可以享有某些特权,一般犯罪能够获得宽宥。贵族的严重犯罪,制裁手段也可以放逐乃至赐死,但不在市朝行刑,以体现 贵族“可杀不可辱”,保持贵族的尊严。

  六、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政权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宗法制度由氏族社会的父家长制发展而来,西周初年为保证周族家天下的稳 固,实行“封邦建国”的分封制而逐渐形成。周天子对王畿之外的土地实行“授民授疆土”,即把土地、人民封赐给各级诸侯,各级诸侯又把自己封国内的部分土地 封赐给卿大夫,卿大夫再把自己采邑内的部分土地给其臣属(即,“士”),这样层层分封,形成了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之间严密的等级结构。分封主要以父 亲的直系血缘关系为依据,由此构成了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家天下的宗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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