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播室:夏季到来,又进入一个旅游旺季,我们提醒大家旅游的时候,千万不能忽视安全的问题。浙江省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一家三口欢欢喜喜去旅游,可在乘竹筏漂流的时候,9岁的女儿不幸落水,孩子的父亲奋不顾身去救女儿,最后,女儿救活了,父亲却因体力不支,离开了人世,这起事故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事故的责任应该谁来承担呢?
解说词:上海市杨浦区的戴女士,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丈夫李先生是宝钢集团生产 设备科的科长,女儿9岁,正上小学四年级,一家人生活平静而和祥。然而,在2000年8月的一次举家外出旅行中,年仅38岁的李先生不幸溺水身亡。
同期声:戴女士:本来今年已经考取电视大学了,成人高考已经考取了,二十八日那天就是通知他来领书,我看人家一个个坐在学校里面读书,我却要帮他去退那个书。
解说词:事情已经过去九个多月了,然而,至今一提起往事,戴女士仍然无法抑制内心的痛苦。2000年8月23日,戴女士一家三口在上海凤凰旅行社付了1269元钱,报名参加了千岛湖三日游的旅行,两天后,他们到达杭州,由桐庐中国旅行社接待,8月26日下午,戴女士一家来到桐庐参加天目溪竹筏漂流。
同期声:戴女士:那时候风很大很大,雨又大那一天,水位很高,本来这一天是不应该漂流的,但他们就是为了赚钱,那就照常营业。
解说词:虽然天气情况比较恶劣,但是,看到筏工的一脸坦然和其他游客纷纷上筏,戴女士一家也没有犹豫,同另外六人一起上了一张竹筏,随团导游在送大家上筏后,便离开到下游去等待。
同期声:戴女士:本身他那个撑船的人,就不是很会撑船,他就不是象别的那几条船一样很快就划出去了,我们那条船是最后划,划来划去划不出去。
解说词:据事后了解,49岁的筏工刘某是临时招来的季节工,未经过任何培训,属于无证撑筏,但当时游客并不知道这个情况。不久其他竹筏纷纷顺流而下,而刘某撑的竹筏却行进缓慢,刘某非常着急。为了赶时间,他抄了近路,却进入河流的旋涡区,竹筏开始在水中打转,刘某更加手忙脚乱,就在这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
同期声:戴女士:因为它那个小的椅子不是固定的,它是放在那个毛竹上面,她(女儿)就没有坐好,一翻椅子就翻倒了,翻倒了她离开那个旁边本身距离就很近,因为竹筏不是很宽,她一下就滑下去了,当时我丈夫根本就没有考虑什么他一下就跳下去了。
解说词:而此时,筏工竟说自己不会游泳没有下水。
同期声:戴女士:跳下去的时候前十分钟我还看得到他,用一个手一直托着我女儿,还有一个手在划,后来十分钟我就根本看不见,我老公在划的身影了,就是一直看到我女儿飘在上面,我老公这个手就一直顶着她,人根本已经看不见了,就看见他一个手。
解说词:孩子的父亲用双手托起了女儿,最后,女儿得救了,而她的父亲却永远的离开了人世,然而当孩子的父亲在水里挣扎长达十分钟的时间里,作为经营者的天目溪漂流公司,并没有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直到13个小时后,李先生的尸体才被打捞出水。
同期声:戴女士:他们根本就是不理你,根本就是照常营业,那你这时候要是采取措施,停航或者打捞,你就是打捞上来他人要是不行的话,那我也不会责怪你们,因为你们已经尽到力了,那你根本就是没有一点人道主义,根本就是没有一点做人的那种基本基本的人的良心。
解说词:事故发生后,戴女士一家陷入深深的痛苦之中,父亲生前送给女儿的玩具成了女儿永远的纪念。李先生的父亲,直到今天仍不能相信儿子已经真的离去,这位七十多岁的残疾老人,一直将儿子的照片珍藏在退休证中。
同期声:死者的母亲:如果你能活过来,情愿妈妈命给你调,妈妈情愿,我说,情愿我来调替我儿,妈妈情愿替你,你能活着回来吗?妈妈实在伤心伤心。
解说词:2000年9月23日,杭州市港监处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他们认为,李先生的溺水身亡是一起水上交通责任事故,其中,天目溪漂流公司负主要责任,可是认定书的另一条却说,孩子的落水是因为家长的监护不力造成的,因此,家长负次要责任,也就是说,为救女儿而死亡的李先生也要承担事故的责任。
同期声:戴女士:他要是不尽这个责任的话,他自己会走吗?不会,根本就不会走。
汪律师:在上了具有危险性的这样的一个旅游项目之后,它的安全工作应当由漂流公司负责,应当由旅行社负责,因此在这个过程当中,正是由于旅行社没有尽到责任,而孩子的父亲尽到他自己应尽的责任了。
解说词:5天后,戴女士将上海凤凰旅行社、桐庐中国旅行社和天目溪漂流公司的法人单位——浙江富春江旅游公司三方告上法庭,戴女士认为,在这起事故中,天目溪漂流公司设施不全,违规经营,施救不力,旅行社也没尽到自己的责任。
同期声:凤凰:在这个事情过程中,我们应该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我们既没有过错,也没有违约。
汪律师:他说他不负任何责任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他在法庭上所说的,是一种代理行为,这种代理行为应当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谓代理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是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而凤凰旅行社是以自己的名义在实行经营。
解说词:桐庐中国旅行社也有自己的观点。
同期声:桐庐中国旅行社总经理何文庆:我们在这方面也没有什么违规的行为,而且港航部门做的责任的认定报告,这个责任的主体呢不是我们旅行社,而是这个漂流公司,所以我们没办法来承担这起事故的责任。
汪云律师:桐庐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进行漂流过程当中,它没有把漂流这样的一个具有危险因素的这种旅游项目的详细情况告知旅游者,因此在这方面它负有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管晓峰:游客和旅行社签定了合同,那么在这个合同有效期内,旅行社对游客都要承担它所承诺的责任,那么它的承诺的责任,就是从游客一进团为止,到散团解散这个旅行团的时候。在这个过程中所出现的任何的游客遇到的意外伤害,或意外伤亡的事故的时候,旅行社都要承担责任。
解说词:2001年7月10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做出宣判。判决书判定,富春江旅游公司负责赔偿戴女士及家人各种费用共计28万余元,同时,上海凤凰旅行社、桐庐中国旅行社对此事故要负连带责任。
演播室:作为旅游组织者,理应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漂流公司是事故主要责任者,最后付出了应有的经济代价。而旅行社也承担了事故的责任。近年来,旅游生意日益红火,但不少旅游组织者在赚钱的同时,更应该重视游客生命安全,象这起事故,如果旅行社能把好安全关,景点能照章经营,是不是许多悲剧就能避免呢?我们希望再不要发生类似惨剧。
记者 张国方 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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