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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司法考试为契机全面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http://www.sina.com.cn 2002/02/25 10:15  法制日报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同时对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一、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在过去的体制下,由于取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的渠道不同,他们具有不同的法律背景,因而对法律职业缺乏共同的认知,司法人员往往对律师有着强烈的地位优越感。国家司法考试使得法官
、检察官、律师在从业资格上实现了完全平等,相同的法律知识背景和法律精神的一致认知,使得律师在司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作用得到广泛的认可,有利于增进全社会对律师行业的敬重。

  二、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1996年5月通过的律师法规定,报考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为法律专业大专学位,这是与当时我国律师队伍和法学教育状况相适应的。近十多年来,我国律师队伍数量迅速增加,人员素质也在不断提高。但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司法改革的深入,律师队伍的发展速度仍然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人员素质亟需提高。这次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这一修改,从法律上提高了律师行业的入门条件,必将促进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提高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水平。统一司法考试,不仅要求报考人员学历条件和法律知识的统一,也要求报考人员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共同的职业道德和规范。在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将是重要内容,这将有利于考生在未来从事法律职业过程中形成严格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观念,在入口关上即实现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

  四、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职业的沟通与流动。在西方,法律对法官的任职要求比对律师严格得多,“律师是法官的摇篮”。律师虽与法官、检察官相比,所从事的工作类型不同,但他们在法律专业工作上的一致性,特别是所需法律知识和专业素质的共同性,决定了从业资格标准的统一。而从业资格标准的统一,又为司法职业之间的沟通与流动、逐步实现司法职业一元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为律师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同时也对律师队伍和律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当进一步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加大律师管理力度,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素质,以期在司法职业统一、结构优化和发展中强化律师的社会地位,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实现中国律师制度与法官制度、检察官制度的同步发展和互相促进。

  一是要严把律师队伍进口关。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要建立一套严格规范的制度程序,提高申请和授予条件。完善实习律师制度,加强对实习律师的教育和管理,培养从业人员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增加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确保律师队伍的纯洁性。

  二是要加强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要通过国内培训、学历教育以及赴国外培训等多种渠道,加速培养一批适应社会需要的复合型、高层次法律服务人才。

  三要加强律师队伍职业道德建设。要将道德评价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实质要件。对于申请律师职业的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的上岗培训,同时要探索建立对实习律师的品行进行考核的机制,凡品行不好的,决不允许进入律师队伍。要将职业道德教育真正作为律师队伍继续教育的内容,克服重业务培训,轻道德教育的现象。要抓紧完善和充实律师队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严格约束和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同时,完善投诉、调查、听证和处罚机制,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罚力度。

  四要以实施国家司法考试为契机,逐步建立起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制度化的交流渠道,扩大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的比例,促进司法人员的精英化,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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