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莎热线:
问:我是一家企业的普通职员,我在和企业签定合同的时候,企业在劳动合同上注明了一月的工资是400元,但是工作人员告诉我实际上工资水平远远高于400元。果然,第一个月我的各种收入加起来就达到2000多元,是合同上工资水平的5倍多。为什么企业在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把工资水平定得这么低,对我会造成什么损失吗?
莎莎: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压低工资水平,我想可能有这么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企业出于“计税工资”水平的考虑。“计税工资”,指纳税人以各种形式(含实物)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各种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等。也就是说,当企业给职工所发工资超出规定时,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计入纳税基数。目前很多企业为了少交所得税,企业很可能在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留一手”;
第二,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对劳动者进行赔付的依据都是以月工资水平为基础的。所以企业在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故意压低工资水平,一旦发生意外赔付发生,就有了少赔付的依据。
第三,根据《劳动法》第44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根据情况以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面对这些情况,劳动者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每个月发工资的时候,向所在单位索要工资条并很好得保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所以,劳动者只要了解相关的法规,并具有适当的自我保护意识,相信一定能够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维护。
本栏目法律顾问: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 周雨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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