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年,我在省城某大酒店打工任公关部主任。第n任常务副总上任不久,突然宣布“砍掉”公关部。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如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确需裁员,应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作适当补偿。根据“惯例”,我们要求立即结账,但主事的常务副总以未到统一“出粮”时间,即下个月8号,“野蛮”拒绝,不要说赔偿,就是以前拖欠的四个月薪水,也得和在职员工一起慢慢等待。“理论”多了,便伤了“和气”。他竟然说:“你们想怎么闹就怎么闹吧!”我很火,咽不下这口恶气。先找集团公司老板,老板叫我找回酒店;再 找区劳动局,工作人员说,你们酒店已有很多人来过,酒店也有酒店的难处,我们只能催一催,督促一下;后找到市劳动局拟申请劳动仲裁,对方说,你有什么能摊在桌面上的“证据”,证明你是这个酒店的“真正”员工吗?没签用工合同,办起事来很棘手。
一咬牙,便将酒店违反《劳动法》的数项“罪状”,如强收押金300元、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员工工资等等,写得有根有据有情节,分别传真到当地有影响的几份大报,传真费共花了我59元“大钱”。其中一份报纸的求职专刊编辑,我曾在他手上发过数篇稿件。当我向他求援时,他回应,这种情况现在很普遍,“狗咬人不算新闻”,我们心有余而力不足。另一份工会报纸,向我介绍了本报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说打官司先要收费,按说你赢定,但判决下来起码要等上几个月。其他的报纸则是对着砚台梳头──没影的事。
正在我拿不定主意时,一家日报新闻报料中心呼我BB机,邀我详细面谈。当记者打电话向酒店核实时,那个副总竟说我的业务还没有最后完成。第三天,我的不公平遭遇见报了。我先扮作记者向酒店的上级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打电话,接着又让原公关部另一位女员工说本地方言扮作市长热线的工作人员,再向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施加压力”。当晚,老板风风火火赶到酒店,连夜找回出纳给我们公关部全体员工发了全部工资,并把那个副总骂得“狗血喷头”──堂堂大酒店怎能随便取消公关部?真是瞎闹!两个月后,这个副总因没使酒店“起死回生”,只好走人。(曹泽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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