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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10月开考 相关政策有调整(附考试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3/06/19 12:02  法制日报

  此次考试将有四个方面的政策调整

  ·除放宽地区外,报名者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方便考生,增加中国普法网网上报名辅助方式

  ·着重考察应试人员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建立专家组,监督、抽查评卷标准执行情况

  本报北京6月18日讯(记者王宇) 记者今天从司法部获悉,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定于10月11日、12日两天,报名将自7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据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司法考试与去年相比,有四个方面的政策调整。

  第一,报名条件更加严格。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因存在律师法过渡的原因,故允许专科学历报名参加考试。从今年开始,要按法官法、检察官法和修改后的律师法的有关规定,除公告中规定的放宽地区,即国务院确定的592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区域的人员外,其他地区必须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二,在报名方式上,除继续实行传统的现场报名方式外,为方便考生,今年规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同时,为提高报名效率,还增加了可以在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上提前下载、填写报名表的辅助报名方式。

  第三,考试内容和考试科目将作适当调整。考试内容将加大客观题主观化的试题比例,着重考察应试人员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对主观卷(试卷四)的试题形式和试题内容进行改造,加强对应试人员法律思维、逻辑和文字能力的考察,适当增加无标准答案型的试题。但试卷基本结构,即三张客观选择题试卷和一张主观案例分析题试卷的基本结构不变。在考试科目方面,为适应用人部门对法律职业者专业素质的全面要求,促进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衔接,今年的司法考试将法制史增列为考试科目,保持了国家司法考试科目与高等法学本科教育十四门核心课程的基本一致。据介绍,之所以做出上述改变,是司法部在去年首次司法考试结束后,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法学教育界和法律职业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作出的调整,以期通过司法考试促进我国法学教育的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的改革。

  第四,在评卷方式上,为适应今年考试主观试题类型的变化,保证评卷结果的公平和公正,司法部将适当调整主观试题的评卷方式,即在对主观试题的评判过程中,通过建立各专业专家组,监督、抽查评卷标准执行、运用情况,采用双人阅卷、取平均值的做法、加大质量控制力度。

  新闻背景

  国家司法考试简介

  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两法的修正案。修正案在附则里作出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修正案也作出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三部法律的修改及修正案的通过,标志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授权,司法部在较短时间内顺利完成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政策研究论证、总体方案设计等一系列工作,同时为保证司法考试的顺利实施,提出了将国家司法考试办成“最权威、最规范、最严密、最廉洁”的考试和在组织实施中要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的“四最”、“四严”要求,这个目标在首次司法考试中已基本实现。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于2002年3月30日、31日举行,全国共有360571人报名参加考试,全国共设置317个考区、418个考点、12860个考场,动用40000多考试工作人员。根据司法部确定的合格分数线(总分240分,放宽地区为235分),约有24000多人通过考试,合格率大体在7%。

  2003年我国部分地区出现非典型肺炎的特殊情况,为避免人员流动,保护广大应试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司法部暂缓公布了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和考试方案,以便根据疫情变化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考试的时间安排。(郑剑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1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现就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

  (一)报名时间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03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整和确定具体的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二)考试时间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为2003年10月11日、12日。考试分4份试卷,每份试卷考试时间为3小时。具体为:

  试卷一:10月11日上午08:30——11:30

  试卷二:10月11日下午14:00——17:00

  试卷三:10月12日上午08:30——11:30

  试卷四:10月12日下午14:00——17:00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依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为: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报名方式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其工作、学习(进修)地报名。出差、探亲等情形不得异地报名。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网上报名。

  具体的报名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通过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及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

  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为期三个月以上的暂住证明及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学习(进修)等证明。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异地工作、学习(进修)的,在异地报名时,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5、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采集照片。

  6、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五、考试内容、科目和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4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00分。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六、成绩发布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

  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当次有效。

  七、考试效力与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并出版了《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举办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辅导。

  九、其他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参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03年6月18日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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