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同样受保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08/07 16:14 北京人才市场报 | |||
刘明系四川某烹饪技校的毕业生,2002年9月来到北京,进入一家餐馆工作。餐馆老板说,试工3个月,合同也只能一年一签。对此,刘明未表示异议。 两个月的一天,餐馆老板把刘明叫到了办公室,对刘明说:“你的试用期快完了,但餐馆觉得你不适合这里的工作,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今天办完手续,明天就不用再来了。”刘明听完气愤地说:“我曾看过《劳动法》,餐馆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不提前一 关于试用期,《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试用期的理解,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存在一定的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往往认为,只要在试用期内,就可以随时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什么理由,职工对此往往也表示认可。用人单位忽略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条件,即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用人单位应当出具招聘职工时的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该职工的工作不符合该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则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因此,餐馆老板在没有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是不能与刘明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试用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三、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要看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约。如果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支付赔偿金。”依据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郝云峰)
笑话段子、整蛊短语精彩无限 难以形容的开心感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