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细则 救助高校困难毕业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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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8/26 11:20 海峡都市报 | ||
今年毕业的普通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从现在开始,可以向家庭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省民政厅昨日下发通知,对我省今年普通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户口必须迁回家庭所在地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省民政厅下发通知规定,在我省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因患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就业且确无生活来源者,户口在学校的应迁回家庭所在地,由本人提出申请,当地民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济。 对于滞留高校,尚未办理户籍迁移的高校困难毕业生,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按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程序办理 据了解,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申请临时救助时,按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向户籍迁入地所在的申请审批机关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时,应当出具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已就业的毕业生将取消临时救助 另外,享受临时救助的高校毕业生已就业或家庭经济好转的,将及时取消其临时救助。(本报记者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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