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大学生的疑问:见习期与试用期有啥区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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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8/29 12:21 新上海人 | ||
南南的话:近来有不少应届大学生打电话来咨询:有的应聘单位规定在签正式合同前先要有三个月、半年甚至一年不等的见习期,他们感到很不理解。这些大学生想知道,现在还可以有见习期吗?见习期和试用期有什么区别?在见习期期间离职,会有什么后果?在本期,南南想为大学生们详细解释一下这些问题。 什么是见习期?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因此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 见习期和试用期有什么区别?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样就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有些单位则直接与毕业生约定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即作为正式员工。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见习期与现行的劳动合同制确实有不相适应之处。不少有识之士已经提出,见习期制应尽早明确废除。 在废除见习期制度之前,如果用人单位仅仅规定了见习期,则见习期内的待遇及劳动关系,仍然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的见习期内,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执行。 见习期期间可以离职吗? 如果员工在见习期内辞职,并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由于这类纠纷从性质上说仍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存续与否而产生的,因此双方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处理争议。 董先生:我与单位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三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单位以“非典”期间效益不好,不调整工资并且要延长试用期,请问我该怎么办? 南南: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调整你的工资是错误的。延长试用期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协商不成,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需要提醒的是,国家对试用期期限有明确规定,满一年又不满三年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你应当据理力争或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钱先生:我在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受聘于这家公司一个项目的发展商。发展商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从今年8月1日起到这个项目结束为止。请问,劳动合同是否有这样的期限?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 南南: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属于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遵循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协商一致,既可以约定有固定期限,也可以约定没有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这样的合同一经双方确认,即为有效。 白女士:我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建立劳务关系的合同,不久被介绍到某外企公司工作。以往每年都是中介公司在合同将到期前通知我续签合同的。今年6月份,这家外企公司倒闭,并且拖欠我两个月的工资。现在中介公司又以外企公司倒闭为由,通知要与我解除合同。我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南南:《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5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你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不应以外企倒闭而解除。如果中介公司单方面要解除合同,应给予你经济补偿。外企公司欠你两个月的工资,中介公司应当出面催讨,如果催讨没有结果,中介公司必须代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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