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剖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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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02/10 16:19 好工作 | |
去年7月,我从本市一重点大学毕业后,就职于本市一大型国有企业,进单位时签订了一份试用协议,包括合同期限、违约赔偿等内容,正式合同要等一年试用期满后才签订。请问:如果我在试用期满前提出辞职,单位是否有权不批准?若获批准,我须承担什么责任?单位对我的个人档案和户口(我户口在单位集体户内)应如何处理? 读者:杨辉 杨辉:你好!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值得注意的是《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因而,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约定了一年的试用期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有一种可能是"你把见习期误认为是试用期"了。因为应届大学毕业生在临近毕业时,与用人单位、学校要签订三方协议。在三方协议中对于接收单位、服务年限、户籍档案的调转都有详细的规定。另外,国家规定应届大学毕业生毕业后,要有一年的见习期,然后才可以进入职称评定系列。 近些年,虽然用人制度已经开始走入市场化,但是人事干部制度与劳动用工制度还没有完全并轨,大学生毕业后原则上还应该保留干部身份。但是,我国还有一个户籍制度在制约着人事制度,所以外地户口的大学生,在留京就业问题上客观存在着一定的流动障碍,并不仅仅是劳动合同关系问题,还要有指标问题、户籍问题、单位是否提供住房问题等。 尤其是你的合同条款中有"违约赔偿"规定,提前解约,肯定是违约行为。你现在的户口又是集体户口,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学生身份的集体户口调转必须调入另一个集体户口,除非与在京对象结婚、在京买房等,符合相关的条件等才可以调户口。所以,有些单位就会以"如果提前解约,把户口转回原籍"相威胁。 注意:并不是任何人都可按《劳动法》规定的辞职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此,在考虑去、留之时,切不可意气用事,擅自离职。从道义上讲,一定要避免"只要留京就行,一旦留京就开始跳槽"之嫌。(北京市奕明律师所 马国华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