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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单位不转移档案 经济损失谁来赔付?

http://www.sina.com.cn 2004/04/12 13:30  北京青年报

  日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者起诉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移交职工档案的案件。据了解,因为档案引发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很多人对这种情况造成经济损失后如何获取赔偿的问题不甚明了。

  劳动者获赔失业救济金

  在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周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迟迟不把他的档案转出,直到半年之后才将他的劳动档案转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院经过调查,认定单位的行为已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定该工厂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2282元。

  周某于1982年到该厂工作,后来因为工厂经营得不好,2000年12月1日,他同该厂签订了下岗职工再就业协议。2002年11月30日,再就业协议期满后,工厂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支付了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此后,他一直待业在家,生活上失去了经济来源。在他的多次要求下,2003年7月3日,该厂才将他的劳动档案移交给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并给其发放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周某认为工厂迟迟不转移劳动档案,使自己失去了及时再就业的机会,要求工厂赔偿自己失业期间的经济损失6242元。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31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据此,法院判工厂负有赔偿责任。

  劳动法专家左祥琦律师分析,实际上周某获得的赔偿是单位未给劳动者转档案期间的失业救济金。为何周某是按照失业救济金的标准获赔呢?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后,应在20天内把劳动者的档案转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并书面通知本人,而劳动者也要在档案转达后的30天内办理失业登记。失业救济金的发放需要领取者具备3个条件。第一,缴纳失业保险年限在1年以上;第二,造成失业原因非本人意愿,如辞职就不属于此范畴;第三,失业者要有求职意愿,要办理失业登记。因此,上述案件中周某的档案没有转移,不能办理失业登记,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单位赔偿。

  其他情况经济补偿难以兑现

  但是其他情况获得赔偿就不那么容易了。一位读者反映,原单位拖了3个月不给转档案造成了已经找好的单位无法接收,他想向原单位提出按照新单位月工资标准赔偿他3个月的经济损失。而另一位读者也是因原单位拖延转档案,造成了工龄不够,影响了评职称和分房子,他问这种损失是否也可以要求赔偿。

  左祥琦指出,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赔偿与否需要看是否造成了必然的直接损失。对上述两人的情况,由于很难断定是否是必然的造成损失,对这类带有一定不确定因素的损失,法律一般不予以支持赔偿。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因为流动人员数量大,劳资人事部门嫌办理转移档案麻烦,就积压员工档案拖延转移时间,往往会使企业和员工对簿公堂。因此,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对于员工的档案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和人事管理规定处理,擅自扣留、破坏档案都是不正确的行为。

  相关链接一:

  转移档案应遵守的规定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职工户口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用人单位扣押档案则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应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被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的人员可以在职业介绍部门存档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

  相关链接二:

  单位招工必须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办理职工档案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职工档案由用人单位保管,或由用人单位委托经劳动行政部门授权办理存档业务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保存档案。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照《北京市招聘职工暂行办法》规定,职工档案可不提到单位,但用人单位应将其档案委托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集体保存。个体、私营企业招聘的职工,由个体、私营企业主将职工档案在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集体存档。(李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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