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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自考减刑! 行否?

http://www.sina.com.cn 2004/09/20 15:22  《考试(自考版)》

  新闻回放:为让服刑人员掌握更多的文化知识,北江监狱去年出台了《服刑人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奖励办法》,奖励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及格的服刑人员。奖励办法为:考试及格一门的评为“优秀学员”;及格二门的优先评“下半年表扬”;及格三门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为“下半年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近日,北江监狱48名通过去年10月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服刑人员分别获得奖励,其中一名通过四门自学考试的服刑人员甚至被评为了“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望在年内减刑。据介绍,这是北江监狱首次使用《服刑人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奖励办法》来奖励服刑人员,这一做法在全国也不多见。

  背景:出台《办法》 鼓励自考

  始建于1951年的北江监狱位于广东省韶关市,主要关押重刑犯。据北江监狱的监狱长介绍,重刑犯的刑期一般都在十年以上,为了让服刑人员掌握更多的文化知识,使刑期同时也成为“学期”,通过多方努力,北江监狱去年在监狱内设立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点。为了鼓励更多的服刑人员加入到自学考试的行列,监狱方还出台了奖励《服刑人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奖励办法》,通过奖励在自学考试中及格的服刑人员来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 

  《办法》出台之后,北江监狱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服刑人员相当踊跃,达104人;考试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104名服刑人员报考了261个科目,及格74个科目,及格48人,及格率为46.1%,其中报考4门全及格的有2人,3门及格的有3人,1门至2门及格的有43人。

  众说纷纭:鼓励还是违规?

  你说:北江监狱的奖励与减刑直接挂钩,这意味着获奖励的罪犯离重获自由又近了一大步。

  监狱出此新招,对于鼓励罪犯重新认识自己的人生,及时“充电”,无疑是大有促进作用的,罪犯在学习过程中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学习更多的知识,以便日后成为社会有益之人,从另一个侧面说也就是实现我国监狱设置目的的一种手段。我国《刑法》和《监狱法》中这样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这种学习对于罪犯而言就是悔改表现之一,从法理角度来说,可以与应该也大有不同,这只是一个相对概念,因此这是切实可行的。

  他说:《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自考仅仅是悔改的一方面,因此就裁定减刑的理由是不充足的,最终还要依据法院裁定,特别是一部分罪犯自身本来就是高学历人士,对他们而言通过自考可能不费吹灰之力,这样就会导致明显的不公,于情于理都不合适。

  我说:学习进步不等于改造有效,单单通过考试便可以减刑这一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北江监狱《服刑人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奖励办法》是否有强调在其它悔改表现相同的情况下,积极参加自学考试并取得良好成绩的服刑人员,可以优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给以减刑的规定我们暂且不论,参加自学考试本身就是增强自身素质的表现,北江监狱的初衷确是值得肯定的。这种类似的鼓励在其他省份地区监狱也有,如陕西渭南监狱自1998年至2002年就炼就了20余名大学生。“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送人钱财不如送一条路”,从这个角度而言,监狱系统鼓励罪犯通过自考提升自身素质,成为走上社会再就业的资本,这应该成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一种全新理念,而监狱服刑人员也应该成为全国高教自考的普及人群,这似乎更应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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