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试题的命制,并制订答案及评分参考,确定各科目分值。教育部授权自 行命题的省市,由自命题省市招生办组织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
由考生 任选一种。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三)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的时间表由教育部颁布。
(四)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 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
(五)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类)招生,由自治区或省招生委员会 自行命题,组织考试。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 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 汉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 。有关省、自治区在考汉语文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 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 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
(六)全国统考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命题 机构提供的答案和评分参考,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 。高等学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进行计算机网上评 卷。
(七)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当地借考的,由考生 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及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在考 生户口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 考生户口在所地省级招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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