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浪教育 > 2005年新编高校招生录取及填报志愿指南 > 正文

四、录取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03/17 13:30  北京天利考试信息网

  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实行属地化管理并负 责组织实施。

  (一)网上录取

四、录取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省级招办应全面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等 学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等学校和省级招办要保证 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二)分批录取

  1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等学校录取批次。原则上 同一高等学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以将同一高 等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 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 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等学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事先 与高等学校沟通,再向社会公布。

  2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 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3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科 学合理的录取投档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 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 内,省级招办按高等学校的有关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4高等学校录取期间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

  (三)招办监督

  1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

  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

  处理。各省级招办应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

  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2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 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 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级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 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级招办有权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 分代为录取,并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3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 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 级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 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预留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 决定本校调整计划及预留计划的使用。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或预留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 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高等学校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并负责处理 因调整或预留计划使用不当而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或预留计划巧立 名目向考生收费。省级招办根据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 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从高到低顺序进行投档。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 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四)政策性优惠

  1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

  2004年11月,民政部、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下发了《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如下:

  (1)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 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在服役 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 上增加20分投档。

  (2)烈士子女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 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 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4)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报考高等学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 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 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 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适应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 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 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考生(须出具参 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级招生委员 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 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条件, 只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同时符合以上有关情形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各 省级招生委员会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项目一般不应超出上列3条规定的范围。经 省级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确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其分值不得超过20分,且不得与其 他项目分值累加。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须报教育部备案, 经核准备案后方能且须及时向社会和所有招生学校公布。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 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录取名单确认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本科层次录取须在7月31日之前结束,专科层次(高职)录取应在8月20日之前结束。

  2单独组织招生考试以及接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单考及保送生招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各省级招办须在8月25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考生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

  3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 补录;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少数开学后新生报到率较低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及专科 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经学校申请、省级招生委员会同意,有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进行专 科层次的补录。有关省级招办在补录工作开始前,须将补录工作方案、参加补录的高等学校 名单及拟补录人数报教育部备案。补录工作结束后3日之内,须将补录考生录取数据库上报 教育部。

  4高等学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 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高等学校对未经同意逾期2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 生,可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 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传报 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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