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考试
这里说的文化考试是指从6月7日开始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1考试科目与答题时间
目前,全国各地所采用的高考科目组合有3种形式:
(1)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大多数省、市采用。这里的“3”指语文、数学(分文科、理科考 卷)、英语3科。文科综合作为一个考试科目,其内容包括政治、历史、地理3个学科的内容 。理科综合则包括物理、化学、生物3个学科的内容。
(2)3+X,少数省、区采用。“3”的含义同上,指的是语文、数学、英语,这里数学一般不分文理科。X有两种形式,一种是X为文理综合,或称大综合,包含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6个学科的内容。另一种形式是X=大综合+1,这里的“1”是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之中的一科,由所报考的高等学校指定。
(3)“3+2”,只江苏省采用,“3”的含义同上,“2”是指从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 史、地理6科中选考2门,至于选哪2门得根据高校对报考不同专业来确定。
高考各科的满分值及答题时间如下表:
科目 考试时间(分) 全卷满分 备 注
语文 150 150
数学 120 150
外语 120 150
化学 120 150 3+X+1省份
物理 120 150 3+X+1省份
政治 120 150 3+X+1省份
历史 120 150 3+X+1省份
生物 120 150 3+X+1省份
地理 120 150 3+X+1省份
文科综合 150 300
理科综合 150 300
文理综合 120 300 部分省市150分
2命题原则
从总体上说,高考命题原则是变知识立意为能力立意,打破传统封闭的学科观念,在考查学 科能力的同时,注意考查跨学科的综合能力。从操作层面上来说,遵循中学教学大纲,又不 拘泥于教学大纲,但并不意味着超纲命题,而是防止对大纲知识点的死记硬背以及对大纲知 识点的简单再现,即提倡对大纲所规定知识的灵活运用和综合运用;在内容的选择上,增加 应用性和能力型题目,让考生用所学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来分析解决现实中的某些相对简单 的问题。在题量上保证考生有必要的思考时间。不出偏题和怪题和过难的题为难考生。
3考试规定
根据国家规定,每个考场至少要配备两名监考员,凡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人员不得担 任考点任何工作。本校教师不能监考本校考生。
在考试中,考点主监考、副主监考、各考场监考员及考生都应该严格按照考试工作程序去做 。考试工作程序是:
(1)每科考试前30分钟,全体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报到,经考点负责人点名后,分赴各自 的工作岗位。一名监考员到保密室领取试题,一名监考员去检查和清理所负责的考场,工作 人员到指定地点执勤。
(2)考试前20分钟,保密室向监考员发放该科试题,各监考员按手续领取该科试题后,当场 拆封,检查试题的数量及印刷质量有无问题,如有问题,须立即请示主监考启用备用卷(此 时监考员不得离开保密室)。
(3)考试前15分钟,另一名监考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逐个查验考生同准考证上像片是否相 符,考生准考证上号码与考场里的号码是否一致(准考证放在桌面的左上角,准考证号贴在 右上角)。每场考试都要进行此项工作,第一科考试前还应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及该科 考试的注意事项。
(4)考试前10分钟,领取考卷的监考员集体离开保密室,直接到自己所负责的考场,中途不 得停留,不得把试卷给别人观看。
(5)考试前5分钟,打预备铃,向考生发放该科试题。向全体考生宣布该科试题的张数,总页 数以及大题的数目,并把它们清楚地写在黑板上,提醒考生注意,防止丢题或丢页。监考员 还要指导学生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写好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如果该科试题有两张以上 ,每张都要在规定的位置写好上述内容。
(6)开考时间到,要准时发出信号,考生开始答题。这时监考人员还要检查一下考生在试卷 上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码是否同准考证上一致,如不符应查明原因,作出妥善处理。然后 两名监考人员应一前一后认真执行监考任务。
(7)考试30分钟后,不再继续应试的考生可以离开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无论任何理 由都不得进入考场。此时监考员还在缺考或空号试卷上填写好号码,并注明缺考或空号字样 。 (8)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宣布一次时间,以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时间。
(9)考试终了时间到,立即发出信号。考生停止答卷并把自己的试卷整理好,等待监考人员 收卷。
(10)考生退场后,监考人员要填写好《考场记录表》,如有违纪考生还应填写《违纪考生登 记表》。备用试卷、草稿纸交考点领导小组保存,《考场记录表》交区(县)招办保存,《违 纪考生登记表》交省、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4监考规定
由于每个考点必须设置主副监考,每个考场必须设置两名监考人员,所以国家对其分别作了 职责规定:
(1)考点主监考的职责
①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本考点的工作。
②培训监考员和考点工作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熟悉和掌握各种规章制度、考试 纪律、监考程序及发卷、答卷的装订与密封等具体作法。
③向各考场分发各种考试的试卷、草稿等,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误等原因造成 考试无法正常进行,须报考区主任批准,使用备用卷。
④发出考试预备、考试开始、考试结束的信号。
⑤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⑥验收监考员密封的答卷册和答案袋,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
⑦及时将考试中的违纪舞弊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处理。
考点副主监考协助主监考做好上述工作。
(2)监考人员必须遵守《监考人员的守则》
①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保证考试工 作的顺利进行。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热情地关怀考生。
②监考人员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每门学科考试开始后,逐个检查考生准考证号,座 位号与试卷号是否一致,考生与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
③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的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 应予当众答复。
④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舞弊时,可先提出口头警告,同时如实填写舞弊情况记录单。
⑤监考人员要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有病时,应及时通知考场外的工作人员陪同考生 去治疗,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考。
⑥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阅读机动试卷或考试卷,不准谈笑,不准抄题 、做题,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
⑦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提醒考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按照试卷编号顺序,依 次收集、装订、密封试卷,注明考试科目名称,填好考场记录,并立即送交考点负责人验收 。
⑧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⑨监考人员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不准擅离职守。
⑩监考人员要模范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监考人员监守自盗、徇私舞弊 者,要按党纪国法惩处。
5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制定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下面将有关条款照录如下: ……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 当认为考生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 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 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 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 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 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 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 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 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力证书及其他学 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 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 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 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 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 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 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编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 ,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 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 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 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 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 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 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 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二)判卷与查分
试卷评阅
在录取工作开始之前,首先要进行试卷的评阅。高考试卷的评阅一般根据题型的不同而分别 进行。选择题的答案是惟一的,各地使用机器来评阅。机器评卷的主要优点是:准确性高, 可以避免人工评卷造成的误差;速度快捷,是人工评卷的速度无法与之相比的;数据处理迅 速,可以进行快速的数据分析并打印出结果。非选择题,除了制定统一、合理的评分标准外 ,在阅卷中还要采取一些措施,如严格挑选和培训教师、计算机辅助教师评判,以及复查等 方法,以保证试卷评阅质量。
1高考评卷工作人员的组成
参加评卷的人员主要是大学教师,同时抽调部分有评卷经验、教龄三年以上的现任高中教师 参加。承担评卷任务的高校,在本校评卷教师不足时,可就近与其他高校协商补足。高校应 届毕业生,在校生以及无教师职称的人员和有直系亲属报考大学者,不能参加评卷工作。
2评阅高考试卷的几个主要环节
(1)高考的评卷工作是分科、分题进行的。
每科试卷评阅分题进行,按各科试卷的试题多少,分若干题组,一个组只负责评一道题,采 取流水作业的办法评阅全卷。一题一组,每位教师只评一道题的评阅办法好处是:容易掌握 评分标准,掌握宽严一致,提高工作效率。
(2)在正式评卷前,对参加评卷的教师进行集训,认真学习研究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评分办法、评卷纪律、注意事项等。在此基础上,由题组长组织本题评卷教师对学生的试卷进行试评,通过试评,了解考生对试题答法的具体情况,在评分标准范围内,制定各题的评分细节,形成文字材料,报学科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执行,以确保全组正确掌握评分标准。 (3)阅卷评分实行岗位责任制,采取流水作业法,每人评一道题。作文和政治论述题一份试 卷两人背对背地评阅,各自另纸记分,阅完后核对记分,一般采纳二人平均分,如二人分数 相差悬殊,由题组长参与共同商量后,由题组长裁定。
(4)在评卷过程中,各题组对评过的试卷逐份进行复查,对错评、漏评、掌握宽严不当的、 记分错误的,都及时通知评卷人员注意并改正,同时加盖改正人印章,以确保质量。
3网上阅卷
随着高考内容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主观试题越来越多,高考考生的答卷也更加灵活,为了保 证高考阅卷的公平、公正、科学,从2000年开始,国家考试管理部门将逐步淘汰原始的完全 人工方式的“踩点给分”阅卷办法,在部分省市的部分科目中试行网上阅卷。经过几年的试 点实践,已积累了相当的经验,现在各科第Ⅰ卷客观题都用计算机判卷,也有不少省、直辖 市、自治区开始尝试在计算机上评阅高考作文。
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资料表明,网上阅卷是把考生的答案电子化,阅卷教师不再对考生的 原始答案直接评分,而是在计算机上对考生电子化了的答案评分。网上阅卷建立在计算机网 络技术和电子扫描技术的基础上,以缩小主观试题阅卷误差、实现考试公平性原则为根本目 的,手段先进、安全、可靠。专家测试证明,网上阅卷取消了过去完全由人工阅卷条件下若 干个手工操作的环节,消除了出现阅卷误差的潜在因素,保证了阅卷质量,提高了阅卷速度 。由于在阅卷现场看不到考生的原始答卷,这给保密工作也带来很多便利。
分数存疑可以查尽管采取了许多措施来保证试卷评阅的质量,但仍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漏评、分数累计错误的可能性,因此当考生及其家长对考生的分数产生怀疑时,可以对考生的高考分数进行查对。查分之前要相信科学的判分和登分制度,特别是使用计算机后分数的可靠性更大,确立这一信念后可以使头脑冷静下来,好好回顾自己考试的全过程,找出失分的原因,排除主观因素后,再申请查分。
查分之前,先要认真地算分,从而做到心中有数。一般高考后试卷的标准答案就发下来了, 这是一个很好的标准和尺度,可以根据标准答案从严认真地估算一下自己的考分。根据历年 的经验,相当多数的考生算分与正式分上下不超过5分,有的仅差1分。这个经验告诉我们, 经过自己算分后,感到确有必要查分后再申请查分。
1.允许查分的科目和查分内容
凡参加高考的考生,考试的全部科目均在查分之列。
查分包括:核分(小题分、大题分)、漏评。属评卷教师掌握宽严等其他问题不在查分之列。
2.申请查分需办的手续申请查分的考生应持《准考证》、《高考成绩通知单》到家庭户口所在县(区)招考办提出申请,填写《高考查分登记表》一式三份,缴纳手续费。
3.查分过程中发现误差的改正属查分内容查出的错误,无论是正误差还是负误差,均由省招考办普招处负责同志与有关评卷高校负责同志共同认定,并签字盖章以示负责,然后经省招考处处长签字后予以改正,高考查分的结果由省招考办通知考生所在市(区)招考办,由市(区)招考办通知考生。根据历年的经验,多数查卷查不出问题,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也不要因此情绪陡起陡落,要树立正确对待自己成绩的态度。
高考改革中,在计算机网络上评卷也是其中的一项内容。教育部拟在每个省选定一所院校, 作为评卷基地,评卷误差控制在最低限度。目前,在广东、广西试行网上评卷,以便进一步 开展控制主观题评分误差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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