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每年都有关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方面的条款,其主要内容有3点:
1.报考高等学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2.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含)以上招生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3.省级招生委员会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此外,各高等学校都明确规定,被录取的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后方可注册。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一般地分两种情况,一是专业有特殊要求者,若新生身体条件不满足,学校或给予调整专业,或先让其入学,
经过一段时间(如两周或一个月)后进行再测试,若仍不合格,则取消其入学资格,也有学校保留入学资格,让其先回家治病,病愈复检合格再办注册手续。二是发现体检时有冒名顶替、徇私舞弊及弄虚作假等情况,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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