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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加剧 如何加固工读学校这道屏障?(3)

http://www.sina.com.cn 2005/04/26 11:09  北京青年报

  就读工读学校应由法庭裁定

  曾粤兴认为,当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与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的价值存在冲突时,必须设立正当程序才能使这两种价值和谐统一。工读学校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也有继续存在的价值,这就是预防犯罪,预防有“人身危险性”的未成年人成为罪犯,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然而,对于心理和智力尚未成熟,有很强可塑性的未成年人来说,国家缺乏足够的理由
牺牲其自由或者牺牲法律的自有价值来换取社会的秩序。成功的教育不是发现天才而是使之锦上添花,而是把差生和坏学生通过普通教育变成好学生。这是素质教育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在目前应试教育占主流地位的语境下,工读学校其实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考虑到工读学校已然的弊端,曾教授主张从法律上确定收治对象的标准、程序和管教的方式与手段。特别要说明的是,按照法治的一般原理,任何较长时间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都应当由司法机关决定或裁决,而不应当由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说了算,因为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后两种部门所代表的权力极易侵犯公民权利与自由。同时,既然法律把工读学校定位于普通义务教育的补充,而接受教育不是公民的义务而是公民的权利,因此,“自愿”进入工读学校,恐怕应当是学生(通过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进入工读学校的一个前提性条件。

  而皮艺军教授则认为,现在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越来越“宽松”,家长对学校和公安做出的送入工读的做法又比较抵触;要想扭转这种局面,就需要一种“强制”,不能单纯由家长来决定是否送读。其实工读学校不算司法处罚部门,它只是一个特殊教育机构,从形式上看依然在上学,仍没有中断9年义务制教育。

  他认为对于那些已不适应就读普通学校的孩子,家长不必担心所谓的“贴标签”问题。我们现在对出现这样或那样问题的未成年人,已尝试采取种种“去烙印化”措施:有犯罪前科的尝试“前科消灭制度”(本版已作过专题报道);而类似工读学校这种本身就不是刑事处罚的,更没必要担心痕迹记录。况且,即使有名誉之虑,也不能因噎废食,使孩子由于监管不力而走向犯罪。

  皮艺军教授介绍说,在国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一直采取“重重轻轻”的两手原则:即对轻微犯罪采取轻微处罚,或者叫“转向”处理,如送类似工读学校的地方就读,或者交由其他福利部门为其寻找新的家庭、新的符合条件的监护人等。而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的,或有暴力行为的,坚持对其实施关押;因为关押既是一种惩罚同时也是一种保护,而且是对其自身和对社会的“双重保护”。

  他认为除了上面提到的家长、学校、公安“三同意”原则,制约了许多该进工读而未进的学生外,还有一种现象就是到底什么样的孩子该送入工读学校没有统一标准;这就出现了各地区各学校发展不平衡的情况;有的地方是哪个老师、哪个校长就决定了把哪个孩子送进工读学校。因此,皮艺军教授建议,对“工读生”的裁定绝不应“人治”,而是应该采取司法程序,由少年法院来认定,不再由家长“自愿”,而应是由有关部门“强制”;因为它毕竟不等同于一般的寄宿学校,而应考虑把工读学校纳入法制化管理;应立法用法律条文把其功能、运作、组织结构固定下来。

  我国也应仿行“人盯人”战术

  皮教授认为,我们现在有一种倾向,就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对于青少年犯罪,总是习惯从一点去看待问题,而忽略了对问题进行全方位的一体化思考。比如,探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不应单纯仅从“工读学校”这一点去着眼。比如社工的建制问题就应提上日程。

  他认为,对极少数“边缘孩子”采取较为严厉的教育方式,如犯罪后的监禁处罚,本是一种迫不得已的行为;对那些屡教不改的孩子,有必要关押的一定要关押,而不能“为松而松”地再放回社区里。因为当社区矫正措施跟不上时,简单地放回社区有可能意味着是“放纵”。

  我们现在存在的问题是,总强调“综合治理”,公安、法院、街道、社区、司法部门都在管,结果往往是都在管也都不管;因为没有明确的部门责任。比如说社区矫正到底由谁来做?根本无法落到实处;单纯依靠街道肯定管不了,而其他部门又根本无人力、精力一抓到底。要明白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管,必须依靠合力,不能由哪一个部门单刀直入,单项操作,一个部门单独运作是不现实的;必须进行“一体化”操作。

  皮教授介绍,在国外都是由专业社工来进行,我们也应培养专业人士来做。独立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他们已由法律赋予其职责:从接手矫正工作,到为其寻找新的监护家庭,进行监护人转移等帮教工作,乃至提供心理咨询辅导,都由其全方位完成。有关部门还经常对社工的工作进行抽查,一旦发现有问题,社工将依法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而作为一个靠职业业绩和道德口碑“吃饭”的社工来说,他没必要为你冒那个险。况且国外的社工,都实行“人盯人”战术,从帮教到缓刑后的福利救济等,都是全方位的,绝对不是给“法官当拐棍”,甚至不仅局限于刑法领域。

  我们在立法上存在空白,同时又是由非执业人员承担非职业操作;一旦出现问题,很难有切实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理。

  独立《少年法》必须出台

  调查显示,很多家长不让孩子就读工读学校,也是禁不住利益诱惑,既然孩子不愿上学,就不再尽抚养之职,干脆让其干活挣钱,这其实是家长本身的失职。要想有效遏制青少年犯罪,必须对这些行为进行一体化考虑(比如家长不尽监护人职责要承担哪些责任和处罚)。

  从立法上看,皮教授认为,我们现在的问题是,在世界上众多的大国中,我国是唯一一个没有一部独立的《少年法》的国家,对未成年人基本运用比照成人法律。我们现在虽然颁布了两个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这两部法律根本无可操作性,只有宣言和倡导的功能,至今为止没有被一个司法机关引用过;而他们本应是实体法的。但现在来看,它们既不是实体法,同时也不是程序法,又没有明确执行主体;因此严格地讲,这部法律根本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少年法律。

  皮艺军教授介绍说,一部真正的《少年法》,应该具备三要素:既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也是组织法,才可以操作。实体法解决的是犯什么罪?判多少年?送何地执行(社区?少管所?监狱)等问题;程序法解决的则是由谁来受理此案件?(检察院有少年起诉科检察科,法院也有相关部门):检察院能否暂缓起诉?法院能否暂缓判决等?或者干脆“转向处理”,或非监禁处罚等;组织法是指公检法司等部门都应设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相关机构,国外既有专门的少年警察,也有专门的少年监狱(严禁把少年犯和成人犯混押);这些都是我们所应借鉴的。(记者: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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