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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200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http://www.sina.com.cn 2005/05/16 16:15  新浪教育

  大连理工大学200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关于“依法治招”及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
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大连理工大学(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工路2号,学校代码为10141。

  第三条 学校成立于1949年4月,1960年即成为全国重点大学,1986年设立研究生院。学校是国家首批“211工程”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学校及“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并由教育部、辽宁省、大连市重点共建。

  第四条 学校现有中科院及工程院院士9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9人、讲座教授1人。设有16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4个一级学科博士点、90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34个硕士点及4个专业学位授予权。现有9个国家重点学科、4个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个国家级技术中心及4个国家培训中心。有51个本科专业,4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在校生40300余人,其中研究生14200余人,全日制本科生16500余人,外国留学生280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主管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有关招生政策的落实,全面领导本校招生工作。

  第六条 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国家各项招生政策的贯彻与落实;负责各类年度招生计划的上报与执行;负责各类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负责招生宣传工作的策划及招生宣传人员的选拔与培训;负责新生入学后的复查与复试并负责对不合格学生做出处理决定;负责对年度招生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并认真开展招生工作研究。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含自主选拔录取学生、国防生、艺术类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保送生、参加港澳台及华侨全国联考学生、第二学士学位生。

  第九条 学校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情况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在第一志愿报考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则不拒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

  第十条 学校按以下原则确定调档比例:招生计划在60人(含60人)以下按120%调档;招生计划在60人以上110人以下(含110人)按110%调档;超过110人按105%调档(辽宁省按略多于招生计划数调档)。

  第十一条 对于在高考中实行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生办公室有明确规定外,我校均按考生的“总分”进行排序录取。“总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数学+外语”成绩高者;当选考科目生源不足时,则调剂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二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国防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部分专业对考生高考应试语种的要求详见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招生计划中的有关说明。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招收保送生的规定进行保送生考核选拔工作,并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把保送生质量关。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2004年部分高等学校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4]1号)开展自主选拔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国防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司[2002]号)执行。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获得《大连理工大学艺术类招生专业课考试合格证》,录取办法详见《大连理工大学2005年艺术类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通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学校名单及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执行。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运动项目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一级运动员还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单独命题考试,二级运动员须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达到规定的录取分数线。

  第十九条 艺术特长生招生办法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号)执行。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可通过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渠道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也可登录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网(recruit.dlut.edu.cn)查询。

  第五章 新生入学报到及复查

  第二十一条 软件学院办学地点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生到开发区软件学院校区报到;其他院(系)学生到学校本部报到。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将对入学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于在招生录取各环节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无论何时一经查出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建筑学、城市规划、工业设计专业的新生入学后将进行美术考试,英语、日语专业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口试,经考试不合格者由学校对其进行专业调整。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体检不合格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专业受限者将进行专业调整。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费遵循属地化原则,以辽宁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并实行一年一交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成才,学校设立了校内综合奖学金及各类专项奖学金;为确保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还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和清寒类奖学金,并设立了勤工助学岗位、特困伙食补助基金等,辅助国家助学贷款,形成了完善的困难学生保障体系。第二十八条 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生受到社会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近年来供需比例一般在1:6以上,有的专业达到1:20以上;各年一次性就业率达95%左右。1998年7月,在中国高等教育研究会对我国高校毕业生社会地位的调查中,大连理工大学名列第8位;1999年,在“最受企业欢迎的10所大学”评选中,大连理工大学名列第7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有关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的招生情况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2005年招生章程》。

  第三十条 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咨询电话:0411-84708375(语音)、83059360、83059370、83059380;招生网网址:recruit.dlut.edu.cn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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