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长春工业大学;英文译名:Changchu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路17号。目前有三个校区,即南湖校区(长春市延安大路17号)、林园校区(长春市林园路229号)、前进校区(长春市硅谷大街288号)。
第三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的主要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为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并培养其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招生工作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原则问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决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制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情况;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我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厅批准。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主管校长审定后,报教育厅批准。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将教育厅批复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及保密制度,依法治招,自觉抵制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中,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选派纪检人员对招生录取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招生规则
第十二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专业以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五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个别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可小于此比例,但高于100%;艺术类由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专业考核情况提供考生调档名单。
第十六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为保证生源质量,体现考生权益平等的原则,在第一志愿未满的情况下,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办法予以录取,即A、对进档考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B、对进档考生,第一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C、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其外语高考成绩不低于100分。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并且外语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分数后,专业成绩与高考文化课成绩按比例相加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外语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数学考试成绩是否计入总分,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遵循属地原则,按照所在地省级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就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费等费用。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不一致,以国家的规定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