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河南理工大学招生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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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06/20 14:56 新浪教育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河南理工大学(英文译名:Hen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坐落在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河南省焦作市,占地面积3298亩,建筑面积76万平方米。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施齐全,实验设备先进,校园环境优美,具有优良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四条 学校具有近百年办学历史,是一所理、工、管、文、法、经、教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重点建设的骨干本科高校,2004年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优秀学校。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河南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面向全国招生,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 第六条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权。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维护考生、工作人员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全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的招生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规模,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和落实学校的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按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执行,详见本校《招生简章》或有关省份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及要求 第十三条 采取“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额,则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对非第一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对进档相同志愿的考生,依照专业志愿、基准成绩、相关科目成绩、身体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录取: ⑴具有文体、艺术特长的考生; ⑵外语、数学成绩较好的考生; ⑶符合政策规定加分投档的考生。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日语专业的语种以日语为主;其它专业的外语语种以英语为主,也可招收日语、俄语语种考生。外语类专业对考生的外语成绩有一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采矿工程专业只招男生,其它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 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的考生应具有一定的美术绘画基础,按考生所在省份的要求加试徒手画。 第十九条 艺术设计专业的专业成绩除在山东、湖北省使用学校单考成绩外,其它招生省份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艺术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根据考生的报考志愿,将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参考外语等相关科目成绩,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社会体育专业的专业成绩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体育专业统考成绩。根据考生的报考志愿,将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五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按河南省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学费标准参考学校《招生简章》或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专业计划目录》上公布的学费标准。 第六章 学历证书 第二十三条 河南理工大学具有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河南理工大学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要求如与本章程相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2005年河南理工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防生的招生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联系地址和招生咨询方式: 通讯地址:河南省焦作高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邮政编码:454010 学校网址:www.hpu.edu.cn 招生办电子邮箱:zhaosb@hp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 :0391-3987226 |